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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四条本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
2、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处室或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第六条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局政策法规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第七
3、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承办机构按本制度向局政策法规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政策法规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第九条局政策法规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4、;(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条局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承办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
5、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二条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完毕后,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交还承办机构。第十三条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政策法规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管法制和主管执法的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决定。第十四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规处审核后,应提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制度进行集体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应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