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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邢台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邢台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推进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棚改工作运行体制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城郊村、异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
2、,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第四条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货币补
3、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第七条县(市、区)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县(市、区)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
4、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第十二条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购房券兑换的内容要在补偿
5、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方式方法由县(市、区)政府规定。第十三条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流程:(一)县(市、区)政府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服务平台。(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三)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四)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服
6、务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五)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第十四条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二)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
7、房屋所有权证;(四)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五)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第十五条采用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方式进行安置的,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源提供单位按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严禁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流程:(一)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本级政府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请购房规模、区位、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二)经县(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审核批准后,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房源和价格。(三)县(市、区
8、)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协议生效后,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补偿协议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十七条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第十八条货币补偿流程:(一)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奖励额度,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协议。(二)棚户区改造居民持补偿协议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补偿款。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
9、括:(一)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县(市、区)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三)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第二十条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涉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由市政府组织协调。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