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株洲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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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株洲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株洲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局、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0915号文件精神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湘劳社发明电200920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7月13日至8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做好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劳动

2、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依法查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行为;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防止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

3、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范围和重点整治的范围是县内所有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整治的重点是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未经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三、整治内容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1.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2.是否存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劳动用工情况:1.招用人员的数量。2.招用人员的来源。3.招用人员的渠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

4、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提交给职工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留用的职工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2)劳动合同内容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

5、规和规章的规定。(4)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

6、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从事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

7、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1)用人单位

8、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四、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和县总工会参加,成立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罗克俭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组长:桂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钟诚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谭小武县公安局副局长刘继伟县监察局副局长万杰安县民

9、政局工会主席刘辉良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敦森县卫生局纪委书记张罗生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水生县安监局副局长游胜军县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传真):073127560800;073127560803五、工作步骤宣传阶段:7月13日至7月17日,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0、的良好氛围。执法检查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总结分析阶段:8月5日前,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8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和统计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六、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认真分析非法用工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恶劣影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好的成效。广泛宣传,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要针对专项行动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

11、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紧密配合,落实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总工会等要密切配合,制定计划,统一行动。在整治行动中,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

12、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和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专项行动中的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

13、时提供救助。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取土、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国土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会组织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摸清底数,全面排查。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

14、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0731-27560803、073127560805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漏一户。严肃纪律,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县、市政府报告,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治行动的情况。在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法,认真履

15、行好职责。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宣传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整治工作的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整治工作成效。在专项行动中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注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好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

16、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整章建制,维护权益。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无合法证照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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