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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类一、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2、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2)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执行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有特殊情况未同时修建,但保证在情况消除后及时修建的;(2)积极配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及时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修建的,
3、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1)应建未建面积不到300平方米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2)应建未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到400平方米的,处2.5万元罚款;(3)应建未建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罚款;(4)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600平方米的,处3.5万元罚款;(5)应建未建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不到700平方米的,处4万元罚款;(6)应建未建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不到800平方米的,处4.5万元罚款;(7)应建未建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
4、米的,处5万元罚款。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修建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1)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到2000平方米的,处5.5万元罚款;(2)应建未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到3000平方米的,处6万元罚款;(3)应建未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不到4000平方米的,处6.5万元罚款;(4)应建未建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不到5000平方米的,处7万元罚款;4、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修建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
5、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1)应建未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到6000平方米的,处8万元罚款;(2)应建未建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不到7000平方米的,处9万元罚款;(3)应建未建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二、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执行
6、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1)临战封堵的出入口,已埋设了角钢框等钢构件,但封堵构件未预制到位的;(2)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但未降低战时防护使用效能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1)临战封堵的出入口,未埋设角钢框等钢构件,且封堵构件也未预制到位的;(2)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有降低的;(3)未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标准规范组织验收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
7、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1)仅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的钢门框,未安装门扇的;(2)结构构件中,施工钢筋用量低于设计钢筋用量的95%,但高于90%的;(3)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有较大降低的;(4)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穿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密闭墙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1)未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的钢门框及门扇的;(2)结构构件中,施工钢筋用量低于设计钢筋用量90%的;(3)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
8、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丧失的;(4)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穿越人民防空工程顶板的。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一)处罚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执行标准1、经教育,态度较好,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经教育,态度不够好,不能很好配合
9、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一万元罚款。3、经教育,态度暴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二万元罚款。4、经教育,态度十分恶劣,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三万元罚款。四、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处罚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
10、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执行标准1、经教育,态度较好,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经教育,态度不够好,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三千元罚款。3、经教育,态度暴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六千元罚款。4、经教育,态度十分恶劣,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五、违法行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
11、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一)处罚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执行标准1、经教育,态度较好,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经教育,态度不够好,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三千元罚款。3、经教育,态度暴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
12、处六千元罚款。4、经教育,态度十分恶劣,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类违法行为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5、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6、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7、
13、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8、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
14、能的;(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1)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2)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4)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
15、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5)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6)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执行标准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
16、节轻微,给予警告。(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安全的,造成后果较轻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造成后果较轻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较重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较重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严重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严
17、重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安全的,造成后果较轻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的,造成后果较轻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影响工程
18、安全,并造成后果较重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较重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严重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严重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但未影响国家设施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
19、和地下建筑未造成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并严重影响国家设施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造成了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20、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未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气未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弃物未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处三万元罚款: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毒气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毒水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轻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有毒废弃物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
21、特别严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有毒气体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有毒水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有毒废弃物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5、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轻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
22、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3)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4)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6、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一般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3、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4)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以上元至五万元罚款。7、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较轻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3)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较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
24、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4)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8、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轻的,对个人并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罚款。(3)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
25、,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4)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第三章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管理类一、违法行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26、赔偿损失。”(二)执行标准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三十秒以内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三十秒以内的;(3)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设备损坏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三十秒至六十秒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三十秒至六十秒的;(3)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27、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未完全损坏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六十秒以上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六十秒以上的;(3)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损失严重,无法恢复原状的。二、违法行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执行标准1、经教育,态度较好,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经教育,态度不够好,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经教育,态度暴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4、经教育,态度十分恶劣,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