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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井陉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暂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县城控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陉县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第二章地块容积率的核定第三条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依据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按照控规编制的单元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镇、乡、村规划范围内,依据镇、乡、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可参照镇、乡、村庄规划核定,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2、(一)县城控规以外区域容积率控制指标:住宅1.7,商业服务业设施3.0。(二)县城控规以外区域容积率指导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一般工业用地容积率3.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生产研发型工业2.5。0.6一类、二类物流仓储3.0,0.4三类物流仓储用地2.5。1.5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4.5。文化设施4.0,体育2.5,0.8中高等院校1.6,中学可比容积率3.0,小学可比容积率2.5,0.7特殊教育学校1.1,1.5科研4.5,0.7医疗卫生2.5,0.7社会福利1.5。文物古迹、外事、宗教等其他设施,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规定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第四条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代
3、征代拆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建筑用地面积3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建筑用地面积30%以上的部分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也不得超过相应控规单元的容积率上限。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一)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二)本办法颁布前取得的规划条件在有效期内,容积率指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本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容积率指标不符合控规,或者本办法,或者规划许可证超
4、过有效期的;(四)规划条件超过有效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容积率调整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经批准,并且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报批和备案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
5、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调整用地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因调整用地容积率导致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按
6、照新的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调整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2.涉及用地性质修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用地性质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3.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规划展馆(展厅)、政府网站和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15
7、个工作日;4.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对经审议同意的,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5.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经批准,并且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报批和备案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
8、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二)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2.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用地性质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3.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在规划展馆(展厅)、政府网站和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
9、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4.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题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对经审议同意的,提出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第九条因用地性质调整,需调整容积率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第十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的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10、第十一条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题论证意见应至少在规划展馆(展厅)、政府网站和用地现场公示。第十二条所有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容积率的计算规则第十三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容积率指标计算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十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井陉县域内的多层及高层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的容积率计算管理。第十五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第十六条建筑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用地面积
11、除包含建筑实际占地外,托幼、配套停车场及规划非独立占地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医疗、社区服务、养老助残、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建筑用地面积。(二)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城市道路、交通场站、城市公用设施等用地不计入容积率计算。(三)容积率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核算。住宅和商业办公设施等在用地内混合建设的,须明确各类用地的用地范围。各类用地的划分原则上按各自间距的一半来确定。特殊情况无法按各自间距一半进行分割的,其用地界线距建筑物大墙不得小于5米。因垂直方向混合而无法划分用地界线的,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指标核定用地面积。第十七条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12、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特殊情况还应按以下规则执行:(一)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旅馆、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其经营性设施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且用于停车场、储藏等非经营性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1.5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三)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布置等公共用途,全天候开放,且无围护结构的,该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四)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和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其水
13、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的按其1/2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五)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3.3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宅建筑底层层高超过4.5米、独立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层高超过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高超过4.5米、其他配套建筑层高超过4.5米时,按每增加2.2米层高(含小于2.2米)即增加1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的建筑,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
14、高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六)跃层式住宅或低层住宅,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办公和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七)台地建筑的立面设计直通室外出入口,且设计室外地面高度不一致时,以有出入口的位置计算计入容积率的面积;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处在同一层,其共用通道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八)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井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井陉县城新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