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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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关于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加快项目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476号文件精神,本着依规求实,放管结合的原则,现提出如下优化意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售资金不再列入监管范围201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收取的预售资金;2014年12月31日前,违规预售商品房,收取的资金已投入本项目工程建设的;2014年7月1日后,因涉嫌非法集资,采取“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同时,违规预售的资金,必须在依法

2、处罚的基础上;“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必须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的基础上,方可不列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二、优化流程,放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条件对符合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由企业向监管机构作出相关承诺后,即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三、服务企业,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由原来的在建项目“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初始登记”四个拨付节点,增至“4X”个拨付节点,主要在主体封顶前,每建至三层增加一个拨付节点和竣工验收前适当增加拨付节点。非重点监管资金,不受拨付节点限制,企业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及时拨付。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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