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盘锦市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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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盘锦市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调整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

2、见附件3),并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件3),并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

3、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减少额度见附件3),并严格按纳入试用期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生活费标准。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初中毕业生119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5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80元;第二年初中毕业生122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4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7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30

4、0元。熟练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6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减少额度见附件3),并严格按纳入学徒期、熟练期生活费后剩余的额度执行。三、建立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5、,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国家另行制定。四、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五、组织实施(一)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报送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二)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送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执行。(三)各县(区)、经济区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市政府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五)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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