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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顺德区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人才入户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和人才入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入户,指符合入户条件的非顺德户籍人才在我区就业、创业或经商,在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城镇直系亲属可供入户的情况下,可申请入户单位集体户、镇(街道)人才集体专户或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和城镇直系亲属可供落户的各类人才,按原有政策申请和办理入户。第三条人才入户以用人单位解决为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集体户,解决本单位人才入户需求。各镇(街道)和区分别设置镇(街
2、道)人才集体专户、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入户。第二章入户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人才申请入户我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或经商的非本区户籍人员;(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突出贡献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前款所称的突出贡献人才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或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人员、获评市级以上的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领军人才、落户我区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员等。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
3、可申请入户用人单位集体户:(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二)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四)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六)来我区就业、创业或经商,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归国人员。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镇(街道)人才集体专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含取得同等学历或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二)各行业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
4、员;(三)各行业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四)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可适当降低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但一般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未符合条件设立集体户企业的人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以上人员;(二)各行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各行业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四)在我区高新技术企
5、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可适当降低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但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三章人才入户申请和办理程序第八条人才申请入户我区,按以下程序申请和办理:(一)申请。申请入户人才填写顺德区人才入户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具体申请材料类型和标准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二)初审。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收具的人才入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要求补正相关材料或退回,初审合格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报
6、送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三)复核。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四)办理。申请人持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开具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才入户证明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第九条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随迁。第四章人才集体户口管理第十条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且有人才落户需求的企业,应当设立集体户。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条件为:有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企业员工数量100人以上(由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各镇(街道)设立人才集体专
7、户,区设立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满足符合入户条件的人才入户需求。各镇(街道)人才集体专户设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设在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第十二条对于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而不设立的企业,给予两年过渡期,区和镇(街道)的人才集体专户在过渡期内可以接受该企业符合入户条件人员的入户申请。超过过渡期仍不设立的将不再接受该企业人才的入户申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承担对入户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入户人员无论是落户本单位集体户还是落户区或镇(街道)的人才集体专户,都必须签订入户人员、用人单位、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多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所在村
8、(居)民委员会做好入户人员的计生、选举、社保等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体户的管理,主动接受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入户人员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入户人员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五条若终止与入户人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督促入户人迁出集体户,严防“空挂户”出现。前款“空挂户”是指入户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不能接受户籍所在地的社会管理或出现无法联系的情况。第十六条对人才入户数量较多、入户服务完善的镇(街道)人才集体专户和用人单位集体户,区人才工作经费给予管理经费补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办理入户的,集体户管理单位应将情况如实报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虚假户籍,且5年内不接受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入户。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人才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