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北海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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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北海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提高农民工创业贷款的经办效率和质量,扩大贷款规模,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53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第三条本

2、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担保机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北海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进城务工半年以上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

3、(二)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北海市范围。(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第九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核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贷款程序:(一)自愿申请。贷款申请人可向村委

4、会(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第一书记”提出申请,填报北海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见附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项目用途说明、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2.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工资单(银行凭证)等进城务工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或由村委会出具外出务工证明(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除外);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4.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组织推荐。村委会(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对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须5个工作日

5、内,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三)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评估。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计划效益、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核评估,并签署是否同意贷款意见后送担保机构。1.对既符合国家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贴息贷款政策,又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的的贷款对象,优先推荐纳入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贴息贷款政策予以支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贴息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6、贷款和贴息手续;2.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的,提出纳入农民工专项扶持资金贴息项目的支持意见,将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材料报送担保机构审定;3.对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员说明原因。(四)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5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说明原因。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7、及贷款展期,应按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第五章担保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第十二条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财政部门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放贷规模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担保资金可从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农民工创业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自治区同意,在确保本地区贷款贴息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可调整自治区下达的农民工创业贷款

8、贴息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第十三条担保基金运作方式(一)担保机构运作。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二)经办银行运作。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造成的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第十四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指导,创业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查等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为贷款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放贷服务,积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

9、担保,不得向贷款申请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为保证担保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行,由财政部门按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第六章反担保方式、范围第十五条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可根据现有相关规定,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条件由贷款申请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第十六条反担保人范围。具有北海户籍或在北海工作的下列人员:(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二)垂直机关工作人员;(三)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或有稳定收入的员工;(四)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第十七条对遵

10、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的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商户,可采取商业联保、园区担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第十八条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人,以及妇联组织推荐的创业妇女,凭其与信用社区或妇联组织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评审通过的,也可免除反担保。第七章担保基金风险管理第十九条各县、区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同时建立完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农

11、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额的30%。第二十条各县、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第二十一条各县、区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

12、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二条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第八章贷款贴息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533号)申请全额贴息。第二十四条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第二十五条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一)

13、贴息资金的申请。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申请时应提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二)贴息资金的审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县(区)财政局。(三)贴息资金拨付。县(区)财政局收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预拨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并将贴息拨付情况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14、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1.贷款品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3.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5.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利率;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7.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四)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1.市辖区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每季度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有贴息资金缺口的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向财政厅上报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

15、请。合浦县财政局在每季度后1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2.市辖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市辖区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清算。合浦县财政局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合浦县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清算。第九章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第二十六条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村委会(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等组织参与。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第二十七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

16、户审核,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第二十八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一)贷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贷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贷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贷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贷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

17、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二十九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运行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责任。一、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与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合力推进落实农民

18、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人资格审查把关。要通过建立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管,并根据我市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和财力情况,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促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三、当地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督促各相关金融机构优化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快贷款发放步伐,扩大贷款规模,将发放情况作为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四、村委会(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

19、“第一书记”等作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推荐平台,履行贷款申请初审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积极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在推荐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时,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资金确实紧缺的再就业人群,避免担保基金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比例失控,避免资金富裕人群占用政策指标。第十一章激励和奖补机制第三十条各地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奖补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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