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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兴隆台关于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举报信息线索奖励办法关于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举报信息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深入推进兴隆台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切实维护辖区内的社会和谐与安全稳定,充分发动群众(特别是网格员、网格信息员)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举报在兴隆台区域内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生服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方面有价值的信息线索,不断加强“平安兴隆”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线索提供、举报类别及内容发动和鼓励群众重点提供、举报以下四大类信息线索:(一)涉及治安、刑事案(事)件的信息线索1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以及
2、其他与涉爆涉恐活动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方面信息线索。2涉及杀人、强奸、抢劫、抢夺等暴力性犯罪,以及涉黑、涉恶、涉毒、经济犯罪等方面信息线索。3涉及邪教传播、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信息线索。4涉及卖淫嫖娼、聚众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聚众赌博、严重打架(群殴)以及其他治安隐患等方面信息线索。(二)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信息线索1为避免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的重要信息线索:2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政交通等方面事件处置提供的有价值信息线索:3因涉法涉诉、政策性强的诉求导致的非法聚集上访(集会)、网上串联集体访,以及重大矛盾
3、纠纷等方面信息线索。(三)涉及民生诉求方面的信息线索群众对辖区社会经济建设、“平安兴隆”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违法犯罪活动及民生服务等方面信息线索第三条经费管理、信息线索认定等级、奖励标准设立兴隆台区社会治理信息线索专项奖励经费,每年由财政预算列支3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由综治办负责管理。(一)等级确认信息线索被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采用的,根据其作用、效果进行等级评定,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采取大事大奖、中事中奖、小事小奖原则实施,按四个层次进行确认。一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反映属实,直接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
4、安全受到的重大威胁,直接破获影响重大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重大案(事)件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信息线索。二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反映属实,有效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受到的重大威胁,直接破获影响较重大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较重大案(事)件发生,发挥较重要作用的信息线索。三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反映属实,有效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受到的较大威胁,直接破获有一定影响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一般案(事)件发生,发挥作用的信息线索。四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提供治安隐患、矛盾纠纷、城
5、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政交通、民生服务等方面的信息线索,直接或间接被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采用。(二)奖励标准一级信息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5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二级信息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三级信息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元,不高于500元,并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四级信息线索。原则上不低于10元,不高于5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第四条信息线索提供、举报途径群众发现或知悉各类信息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供、举报:(一)拨打报警电话(1
6、10、119等)提供、举报。(二)拨打兴隆台区市民服务热线6522222提供、举报。(三)通过兴隆台区民声网投诉专栏、信件、邮件、微信公众号留言等提供、举报。(四)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辖区街道(派出所)、社区、社区民警提供、举报。(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提供、举报。第五条信息线索的认定审批、奖励发放程序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收到群众提供举报的信息线索后,根据信息线索的价值,按照“属地管理、严格审批、一事一奖”的原则,及时提出评议认定意见,分别按照奖励等级进行认定、审批并及时实施奖励。四级信息线索。由社区(含社区民警)收集(含相关部门收集移交的信息线索)、登记,街道综治办初审,区综治办审查、
7、认定,社区存档备案。三级信息线索。由相关部门、街道、派出所收集、登记,街道综治办初审,区综治办审查、认定,街道综治办存档备案。二级信息线索。由相关部门、街道、派出所收集、登记,街道综治办初审,区综治办审查、认定、存档备案。一级信息线索。由相关部门、街道、派出所收集、登记,街道综治办初审,区综治办审查、认定,报区综治委主任同意,区综治办存档备案。信息线索等级认定审批后,区综治办每季度进行奖金发放。第六条责任追究在信息线索评定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评定的。(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三)向被举报人
8、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等行为的。(五)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应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条排它情况(一)国家公务人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举报的一般信息线索。(二)保安、门卫等单位、小区(院落)安保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举报的一般信息线索。(三)对国家、集体、他人财产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举报的一般信息线索。(四)与其它相关奖励规定不兼得。(五)其他不适合奖励的信息线索。具有以上情况之一者,不给予奖励。第八条本办法由盘锦市兴隆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