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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制度】广宁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安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确保公安工作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制作、获取的,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公安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
2、循“先审核、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建立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局保密委员会(设在广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县公安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第五条全县公安机关对拟在互联网载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保密行政部门有关政务信息公开要求为依据,认真进行保密审查工作。第六条全县各级公安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遵循“统一信息出口、统一宣传口径和统一审核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3、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单位保密员负责本单位各类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各业务部门、各警种涉及法律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指南、预警防范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或上级公安机关明确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各类重大案事件、重要警务活动、专项行动及其他敏感信息和发布后可能会引发不良影响的各类信息,由承办部门填写广宁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见附件),提出拟公开信息的初稿报送局指挥中心,由局指挥中心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和发布。对拟公开的信息,若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局指挥中心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
4、同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后予以公开。各各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涉警敏感信息需要公开发布的,需报经当地党委、政府和局审批。第八条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九条全县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不得在门户网站、公安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上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5、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十条保密审查程序:(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1、由信息发布部门提出是否公开、发布的初步意见;2、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发布的审核意见;3、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4、经局分管保密工作局领导审查批准。(二)保密审查的受理1、局指挥中心在接到有关部门、警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申请
6、后,要及时组织信息制作部门或单位、定密责任人、分管领导等,逐级依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把关,确保保密审查工作质量。2、对已受理进行审查的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后确定。3、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和上网发布时,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和上网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发布。4、因工作需要,需公开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时,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
7、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等办法公开。(三)保密审查的答复1、受理拟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各单位和部门对政务信息定密提出质疑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审查期限另行计算。第十一条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公安机关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信息,承办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的有关规定,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第十三条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对已确定密级的政务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发生失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配合做好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公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