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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抚顺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各类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和抚顺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抚劳社发2006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公民、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被举报人)在社会保险基金各项基金审批、收支管理及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的违法、违规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本身负
2、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审批、支付或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密码举报等形式举报。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纪检部门、基金监督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查大队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办或交办。第六条举报人举报
3、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二)实名举报;(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或证据事先未被案件受理和查办部门掌握;(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第七条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查实违法、违规金额的5%,单件案值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查实的重大案件,经市政府研究确认属于重大贡献的,可以单独给予奖励。第八条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案件承办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于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填制社会保
4、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全部案卷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案件承办机构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批复。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奖励申请批准后及时送达举报人。第十条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代理人代为领取,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人自收到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
5、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举报案件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三)举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四)公开宣传报道举报人员,须征得举报人同意。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和实施奖励部门的纪检人事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案件承办机构是指市和县(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