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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平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平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管养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承德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平泉县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县
2、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第五条县政府负责管理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是:1、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2、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3、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及小修工程;4、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指导;
3、5、负责本县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要把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明确一名副乡级领导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12名具体管理人员,要求有固定的办公室、办公设备及图表齐全。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明确承包人。各乡(镇)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奖惩。乡(镇)政府的具体主要职责是:1、按规定要求,做好农村公
4、路管理养护的全面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3、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4、拟定、编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5、筹措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6、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并抓好内业管理工作。第七条村委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第八条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九条凡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
5、标准的农村公路,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公路统计里程,并根据当地情况列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第十条县级公路养护工作由县交通局主管部门采取养护公司和养护专业户形式实行常年专业化养护。乡级、村级公路由所在乡、村两级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农村级公路管养工作,可以通过明确责任路段、明确养护标准、明确养护资金、采取竟标形式、确定承包人,实行专业户养护,有条件的乡镇实行养护公司专业养护。油路、水泥路必须进行专业养护,按公里定人员,一般每人2-3公里。要求养护人员相对稳定,由农村公路管理所对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农村道砂石路面养护应根据具体情况和交通量大小,采取专业养护或季节性养
6、护的办法,利用好春秋两季公路大整修,保证砂石路常年畅通,路面平整。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健全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身穿安全标志服。农村公路养护利用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作业路段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用料,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划定取料范围,无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短时间内难以及时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
7、单位以及居民无偿抢修,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后期的修复资金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筹集。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认真贯彻执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作造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林业政策。宜林路段两侧,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标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栽植进行绿化,并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农村公路两侧绿化应有计划实施,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确保公路路树无乱砍滥伐现象。第四章管理养护
8、标准第十六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数据库。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及县道日常养护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八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及巡查,并使之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与要求。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的裂缝和纵横接缝。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
9、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通畅、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乡(镇)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位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政府及县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级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
10、洞和不良地质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危桥、危险路段所在乡镇下发通知,由乡镇政府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并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维修加固计划,计划下达后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第五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程序依法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机构。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要
11、求,建立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专职人员和专用车辆,按规定持证上岗、着装执法。乡、村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路政协助组,明确路政协管人员,协助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中队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有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防护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第二十三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当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路政管理网络,由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农村公路养护人员
12、兼职路政管理员并履行下列职责:1制止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2协助实施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3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日常巡视;4监督路政审批事宜的执行;5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2、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和农作物桔秆、打场、晒粮;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5、其他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
13、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严禁超限车辆通行。重型车辆超过设计荷载时,报请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准通行,其加固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否则造成桥梁和路面损坏的后果自负并赔偿。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
14、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20米。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标志按标准设置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秩序井然,无安全隐患。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志等安全设施,违者赔偿全部损失。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农村公路的限定标准和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法律后果,并在农村公路的危险桥梁、隧道和危险路段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告牌和警示标志的样式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制定合法的保护农村公路
15、的乡规民约,提高农村公路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止各种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农村公路。第六章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道执行现行标准和政策,乡、村道补助的养护资金全部用于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大修、中修和小修工程)。养护工程计划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批,计划下达后实施。第三十二条每年年末,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和养护里程,发放相应数额的养护补助资金。第三十三条农村自筹的养护资金可以从下列的渠道筹措:1、农村公路沿线荒山、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2、农村公路通过民主办法“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3、沿线
16、受益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4、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5、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筹集方式。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账户。县财政补助资金按计划拨付到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资金专用帐户。乡(镇)政府、村委会自行筹措的资金,由乡财政所设专用帐户,要实行专款专用,账务公开,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办法为: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和乡道管理所对各乡(镇)乡、村公路验收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养护资金额,直接发放到各乡道管理所,由其发放到养护专业户。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
17、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分别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决算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七章养护市场化第三十六条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公路养护都可以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费和养护费的确定,分别按照一阶段施工图预算和养护定额核定,依照签订合同实行计量支付,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第三十八条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搭配,建设、改建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的具体问题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