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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第四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
2、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江南区交通运输局避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申请公开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第六条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
3、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
4、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九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我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第十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第十一条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第十二条申请人认为江南区交通运输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江南区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771-4886082),收到举报的办公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答复不满意者可直接向江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