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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实施方案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证范围和内容(一)认证范围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均应参加认证。(二)认证内容认证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核实其生存状况,确认其领取资格。二、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一)时间安排认证时间自2016年11月14日至12月31日。(二)有关程序1.领取
2、养老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村街进行认证。如果领取养老金人员年老体弱或患病,不能亲自参加资格认证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口所在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所(以下简称“城乡事务所”)提出申请,城乡事务所派工作人员和村街协办员上门进行认证;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亲属应提供相关死亡证明,进行注销登记。2.我区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异地居住的,由城乡事务所以信函形式向其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邯郸市永年区异地居住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告知书和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异地居住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资格认证后,领取养老金人员或其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邯郸市永年区异地居住城乡居民养老金领
3、取人员告知书和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异地居住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寄回城乡事务所。3.各乡镇事务所要及时将本乡镇认证结果上传到虹膜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如实上报本乡镇失去养老金领取资格人员,查清人数,原因和金额等情况。区城乡居保中心负责核对各乡镇领取养老金人员总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期间暂缓发放养老金,凡通过资格认证的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逾期未通过认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办理认证手续后从次月补发养老金。4.各乡镇事务所在进行资格认证的同时,要将本乡镇有遗留问题的养老金领取人员统计、汇总,集中报区城乡居保中心。三、工作分工(一)各乡镇城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乡镇的认证工作。(二)
4、区城乡居保中心对死亡人员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确认死亡的停止发放养老金。四、有关要求(一)开展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是确保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环节,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做好认证工作。(二)对未及时申报死亡、冒领养老金或故意造假骗取养老金的,乡镇事务所要及时追回冒领的养老金,上缴区城乡居保中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三)建立举报制度(区农保中心举报电话:0310-6885059)。认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应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各乡镇事务所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区居保中心要不定期对各乡镇事务所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各乡镇事务所要在抓好认证工作的同时,安排专人对本乡镇各村街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