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青阳县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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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青阳县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青阳县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棚

2、户区改造步伐,缩短群众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二、实施主体县政府为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责任主体,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三、安置方式城区棚户区改造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补偿标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2号)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方式采取货币化补偿和“购房券”安置两种形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一)货币化补偿安

3、置。货币化补偿安置款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共5个部分构成。(二)“购房券”安置。“购房券”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在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的前提下,由征迁办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在给予适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补偿价值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城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购房券”价值由以下6个部分合并计算构成: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计算的公摊补助面积,以合计面积按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的补偿款。2.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评估结果计算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

4、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搬迁奖励。3.按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应享有按就地实施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优惠20%的价格购买20平方米的补助款。4.被征收人应承担参照就地或就近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房屋结构差价。即: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10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5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计算市场评估价款,被征收房

5、屋面积与6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应按每平方米1708元的成本价扣除。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不扣除每平方米1708元的成本价。6.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五项规则计算的补偿总额给予被征收人4%的奖励。“购房券”票面金额由以上6个方面累计之和构成。四、“购房券”使用时效及范围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持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购房券”,可以选择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和城市居民存量房(二手房)。从发放“购房券”之日起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征迁办按本方案的货币化补

6、偿方式结算。五、“购房券”使用要求(一)“购房券”作为购房支付凭证,除本人使用外,其父母、配偶及子女也可使用,但不得出让、倒卖;其购房价款不得少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85%。(二)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与县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三)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四)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居民存量房(二手房),直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五)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购房款大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房

7、屋出让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购买居民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款大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凭二手房备案合同、契税凭证和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征迁办办理结算手续。(六)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征迁办与其房产开发企业按收取的“购房券”票面金额按月统一结算。六、相关规定(一)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购买住房时同时享受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518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二)县住建委应尽可能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供应范围,为被征收人选房、购房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更好的服务和优

8、惠。同时要加强对签约开发企业及其楼盘的监管,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补偿款、“购房券”或伪造、篡改“购房券”的,由征迁办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法律责任。(五)本方案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七、其他(一)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二)本方案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实施效果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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