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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意见】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系列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措施,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冀政发2016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邯政字201532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邯政告2015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经2
2、016年4月20日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确定土地供应(一)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控制好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新出让的土地应优先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二)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二、优化保障性住房发展(三)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无偿移交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实行公租房货币化。(四)新开发项目不能配建或不能足额配建保
3、障性住房的,由项目企业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定后,按2500元/标准缴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缴存至县财政部门资金专户,县财政、住建部门出具有关缴纳证明。(五)县政府收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有关项目应建而未配建的套数(面积)实施等量筹集,筹集方式包括集中建设、长期租赁、购买等。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政策供应土地。(六)本文发布之前挂牌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省、市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及县有关审批条件执行。凡未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不办理一切证件。所涉及开发企业今后不允许参与县土地招拍挂活动,不允许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三、提高公积
4、金使用率(七)提高贷款比例,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总房款的70%提高到8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总房款的50%提高到6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基础上提高10万元。四、落实国家金融税收政策(八)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房购买年限由5年以上调整为2年以上。(九)新建住宅区教育建设基金标准由120元/平方米降为90元/平方米。(十)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五、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买受人出示商
5、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等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十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外宣传和销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房屋,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十三)对于非经法定征收程序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四)依法治理新建续建小产权房项目,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力度,重点加大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现象,严禁违规新民居楼盘新开或续建行为。已建新民居要严格由新民居示范村(新民居社区)所辖村村民认购,严禁对外进行销售。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