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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办法】龙凤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龙凤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在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时,与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开展的移送、沟通、配合及其他衔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龙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是指区人民政府信访局。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创造有利条件,积
2、极与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衔接。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定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并且已在人民法院立案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建议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撤诉。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经常与信访工作机构进行沟通,促使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依法有序的转入行政复议渠道。第七条对于信访工作机构移送的信访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审查,对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工作机构。第
3、八条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对行政复议决定可能产生的信访风险进行评估。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依法可以调解的事项,应当本着可调则调、应调必调的原则,加强行政调解,尽量减少使用政府的刚性决定,尽量避免申请人或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后继续信访的情况发生。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机关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引发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信访工作机构说明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案件材料。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行政纪律,需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案件
4、材料。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或依据、不参加听证或调解、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等问题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申请人或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做好组织、指导、配合行政应诉工作。第十五条申请人或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
5、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协调行政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提供便利。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由于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信访事项、监察事项、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生效裁判或司法建议,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重大行政争议事项。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组织的行政调解。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与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内部交流,及时了解当前行政争议的形势和任务,对阶段性行政争议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评估,共同提出应对策略。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