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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办法】忠县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范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项目,包括道路交通、农房整治、环卫设施、环境保护与治理、乡村旅游开发及传统村落保护等六类项目。二、简化手续办理1投资建设计划。根据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忠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下达的子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代替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展改革委可不再单独审批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2施工图设计。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或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业主单位根据投资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工程概、预算),经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施
2、工图备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即视为已办理初设、施设、概算、预算等。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办理初设。项目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3项目建设需要办理征地或农地转用的,应当完善征地或农地转用手续。4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经环保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如需办理应当完善相关手续。5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的办理按照忠县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执行。6项目及资金的监管:重庆市通旺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设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部。县城乡建委设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办公室。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部负责专项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子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等。7项目调整: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部根据各乡镇(街道)项目实施状况,结合预算执行、项目建设进度、运行管理等情况的好坏,选择安排项目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要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