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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抚顺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办法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适应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人民防空警报,是城市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保障社会安全的公益事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属于战备设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警报设施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
2、作的检查指导,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和局部地区报警的审批手续;负责处理妨碍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危及警报设施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防空、防灾警报发放工作。第五条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警报建设、日常管理和警报设施整修的组织、检查工作,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区域警报的发放。抚顺矿业集团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所属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组织和检查工作。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街道区域的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工作。第六条设置防空警报设施(含控制设备)的单位是警报维护管理的基层组织,承担各类警
3、报设施的维(监)护管理责任,提供设备运行条件及维护费用;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县、区及矿业集团人防部门的安排下发放警报。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适时向市民发布公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第八条警报的发放,战时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负责,平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清原、新宾县城范围警报发放,战时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负责,平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鸣放警报。特殊性质的单位,如
4、需在特殊情况下利用所管理的警报器发放警报,须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特别警报发放授权审批手续,在审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特别事件时方可发放警报。第九条电信部门对人防警报专用线路应予保障,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改用警报专用线路。战时要无条件地保障人防警报线路应急调用。第十条电业部门要保障人防警报及控制设备的供电。战时应迅速抢修人防警报供电线路。平时如因警报设置单位的原因而长期限制、中断对其供电时,应无偿利用或改造就近供电线路,保障对警报设备连续供电。第十一条用于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的专用车辆机动警报的安装和使用手续,公安机关应予以办理。第十二条人民防空通信频率和警报音响信号为国家专用,受
5、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人民防空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频率,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频率占用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安装防空警报控制装置,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防空、防灾警报,广播、电视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对发放人民防空警报、灾害警报、试鸣警报的公告应无偿优先发布。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装警报设施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警报维护管理单位在拆迁前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迁单位按要求迁移
6、或重建,并负担全部费用。第十六条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如因撤消、合并或者场地出卖等原因需要变更警报管理单位时,原管理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区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接收单位或个人要无条件接受原建警报设施的维(监)护管理义务,交、接双方在本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人防警报建设(含设备更新)经费从市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中列入预算,按计划拨出;警报管理经费由所在区域(系统)的县、区人民政府(矿业集团)负担,列入本级预算。第十八条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把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范围。对警报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
7、。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警报设置单位警报管理人员不尽职责,致使防空警报设施设备被盗、损毁;警报误鸣、漏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管理单位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8日起施行。1990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抚顺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抚政发199010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