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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二道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道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更有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按照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运用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率,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道江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二道江区租赁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二道江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
3、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我区据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二、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在本市没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二)在本市
4、没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根据二道江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三级审核,三次公示。一、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社区调查、信息录入、资料公示、上报材料。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公示。三、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信息核查,同时将申请家庭人员信息报送民政局,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公积金、车辆、社保
5、、工商注册、地税申报等情况。四、审查合格后由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第七条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及配租方案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应当
6、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第九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二道江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
7、,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合同签订后,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合同送交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公司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房源准入条件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日常出行、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基本需求及小区内外配
8、套设施。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者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三、改建。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将现有住房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四、购买。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标准的住房。五、租赁。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标准的各类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型住房,集体宿舍型住房应当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
9、平方米。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十七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第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四、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五、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八、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
10、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应该在30日内退出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公司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九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参照国家、吉林省关于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