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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县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乳源瑶族自治县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为目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第三条私房建设应符合乳源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瑶族特色、岭南风格。第四条县城城区分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两个区域(简称“区内”“区外”,详见乳源瑶族自治县城区规划控制管理分区图)。区内: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区内分以下两个区:一类控制区:指县城控制建设区(详见乳源瑶族自治县规划控制管理分区图)。该控制区内居(村)民危房原则上以加固、维修为主。二类控制区:指一类控制区以外,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其他区域。该控制区范围内的私房建设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有序改造”的原则。区外: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范围。区内的私房报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外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
3、筹指导乳源瑶族自治县城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切实抓好辖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私房建设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处理好相邻关系。第七条私房原址维修、翻建、改建、扩建不能全部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但是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同意,并签定四邻协议。第八条区内的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
4、制度。副本除不能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证明外,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放、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建房者凭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第九条私房建设规划控制的基本要求:新建住房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含梯屋);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90平方米(集体土地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层高不超过3.6米;阳台、飘窗及基础须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第十条申报私房建设原则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土地权属清晰,用地手续齐备;(三)已有土地
5、使用权属证明或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分户条件规定。第十一条私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审批:(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二)现有宅基地出售、出租、转赠或改为非居住用途再申请的;(三)私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或宅基地上有违法违章建筑而未先行处理的;(四)公示期内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私房建设条件的;(五)县政府土地储备中列入近期建设或城市改造计划区域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区内私房建设规划审批的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持村民小组的意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公示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申请人持村民
6、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四邻协议、用地红线图及相关材料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四邻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私房土地使用权属凭证;(四)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四邻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申请人持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放、验线;(六)房屋竣工后,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凭证及放、验
7、线与竣工实测等相关材料,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验收。第十三条区外私房建设规划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持村民小组的意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公示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四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向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私房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三)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协议、土地使用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申请人持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放、验线;(五)房屋竣工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验收。第十四
8、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用地申请书;(二)兴建私房(自用住宅)申报表;(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文件;(四)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拟建私房位置及范围地形图;(五)四邻签署的意见或协议;(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已有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且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经核实在前面审批环节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交):(一)私房规划报建申请书;(二)个人报建表;(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文件;(四)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五)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六)四邻签署的意见或协议;(七)建房承诺书;(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9、属于改建、扩建的,补充提供房屋产权凭证、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实测地形图。第十六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私房规划报建申请书;(二)个人报建表;(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文件;(四)拟建私房位置及范围地形图;(五)四邻签署的意见或协议;(六)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七)建房承诺书;(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实地放(验)线。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区内的应申请规划核实和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兴建私房规划验收申报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三)测绘资
10、质单位相关放验线和验收实测资料;(四)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区外私房建设参照执行。第十九条区内申请办理规划许可(验收)证延期、更名和遗失补办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延期、更名和遗失补办申请;(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文件;(三)延期、更名的,提供原批准的相关证件及附图附件;(四)遗失补办的,提供当地主要报纸或主流媒体刊载一个月以上的遗失申明;(五)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区外私房建设参照执行。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及其他申请人取得国有住宅用地建设私房的,在其拥有的土地权属审查确认合法后,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