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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典型】区廉租住房管理考核交流廉租住房管理考核交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改善低收入群众的居住条件,按照“统一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群众”的指导思想,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入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在本区工作或居住;(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
2、低收入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三)家庭在籍法定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二、审核程序(一)受理(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领取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后,社区居民委员统一对辖区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提交社区居民小组评议形成文字材料;并将初审结果予以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料、名单和公示资料汇总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复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派出所、民政办、国土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
3、、房产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档案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户籍、住房等进行复审,就申请人的家庭基本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予以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中心。经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民政局审核后再行报住房保障中心。(三)保障登记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核结果予以保障登记,并在区国房局政务网和房交网上公开登记结果。三、审核要求(一)对在籍户口的审核1、审核部门:户口的审查由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派出所负责。2、审核要求:一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在本区工作或居住。二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以户口薄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薄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二)家庭收入的审核1、审核部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居委会及镇街协助区民政局负责。2、低收入标准:家庭法定人口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3、审核要求:各镇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区民政局有关收入审核的要求开展审核工作。(三)住房情况的审核1、审核部门:住房审核由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国土所负责。2、住房困难标准:当年政府公布的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13平方
5、米以下)。3、审核要求:一是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私有产权房屋按实际面积计算。本户籍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其它房产按房产面积之和进行计算,夫妻双方虽未在同一户口,但其中一方有私房或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视为共有房产计算,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的视为自有房产计算。二是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具有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有效租约。三是对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由辖区国土所通过房地产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核查。四、提交资料本户申请、本户户口薄、身份证、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佐证资料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上资料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查验。五、时间安排(一)宣传
6、阶段(8月1日-8月7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讲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二)申报、审核阶段(8月8日-9月25日)申报、审核程序及提供要件严格按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实施。(三)资料上报阶段(9月26日-9月29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的结果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汇总上报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交公示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六、工作要求(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漏报,不虚报,按时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工作。凡审核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的审核要严格审核程序,做好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和公示及社区评议工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将材料上报。(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府办发【】173号)的要求做好历年已受保障家庭的年度续保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