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乌马河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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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乌马河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乌马河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并定期调整。一、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15平方米/人;(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1000元/月.人;(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1年以上(包括一年)。申请人应当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

2、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原件。(二)申请人提交的所在单位的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就业年限证明。(三)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二、审核。区公租房领导小组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社区、公安局、信访、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各社区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

3、告知申请人。三、轮候与配租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为2年。2、房源信息和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所在社区进行意向登记。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4、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5、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6、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7、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

4、赁住房后,应当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提供建立档案的相关材料。四、使用与退出1、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乌马河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2、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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