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太和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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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太和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太和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绿色、文明、生态的生活方式,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阜政发20165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太和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

2、域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第五条限制燃放区域为“沙河路细阳路长征路建设路国泰路”所合围区域。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两年重新明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每年春节和元霄节期间(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四)禁止

3、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燃放烟花爆竹;(五)禁止在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六)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在确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人员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第九条县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委宣传部、住建(城管)、民政、教

4、育、交通、旅游、环保、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第十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监督本区域内居民、业主自觉遵守和执

5、行。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不低于100元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机关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举报查实不奖励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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