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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融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建议工农兵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有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有权评审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为助教(初级辅导员)、讲师(中级辅导员)。辅导员职称工农兵学员秉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结合的原则,侧重于实地考察工作实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于我校专职辅导员(包含班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公寓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供职资格。第二章 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第四条 基本条件1、基本建议(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工作态度端正,为人师表。(3)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职责现任职务岗位职责。(4)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3、融合专门从事的辅导员工作须要,顺利完成规定的稳步教育任务。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供职年限基础上延后申报:(1)申报前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后1年申报;任期内有关键性教学或责任事故者,延后2年申报。(3)谎报学历
3、,资历、业绩,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犯罪行为者,除中止当年申报资格外,延后2年申报。第五条 助教(初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赢得本科学历后,专门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八十1年,经实地考察,能够胜任和履行职责高校辅导员职责,轻易判定初级辅导员资格。第六条 轻易判定中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赢得硕士学位后,专门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八十3年(其中在我校专门从事辅导员工作不少于1年),教育教学及工作实绩符合要求,经考核,能够胜任和履行职责高校辅导员职责。第七条 其他人员申报中级辅导员资格,应当合乎以下具体内容建议。1、学历和资历合乎以下条件之一(1)赢得学士学位后,供职初级辅导员职务八十4年。(2)大学本科毕业后
4、,供职初级辅导员职务八十5年。2、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合乎以下建议(1)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2)深入细致履行职责工作职责,顺利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其中班级辅导员平均值值班人数不少于280人,心理辅导员平均值值班人数不少于100人。(3)分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讲课不高于60课时。(4)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3、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运用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工作展开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搞好学
5、生工作具备指导作用。(1)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领域学术论文1篇。(2)出席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3)获得初级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证书1项以上。4、工作实绩条件须具有以下第1-2项和第3-5项中的一项:(1)任期内年度学生评定满意率平均值超过90%以上;(2)任期内平均值毕业班初次就业率不高于96%,学生不值费率不低于0.8%,违纪率为不低于4。(3)任期内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至少1次评选为较好及以上等级或个人赢得校级以上有关表扬1次;(4)所带班级曾荣获校级以上杰出集体称号;(5)参予指导学生赢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第三章 评审非政府第八条 设立辅导员
6、职称评审组,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就是我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核定和所推荐非政府,其职责就是:表决测评我校辅导员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明确提出我校申报辅导员高级职称人员的所推荐意见,报省教育厅低评委评审。2、辅导员职称评审组设立副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副组长、副组长由具备较低学术水平的学校党政负责人和专家出任。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并具备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第九条 评审组每届任期3年。任期满后,须按有关规定展开换届选举,副组长、副组长、评审组成员均可以参选。第十条 评审程序1、申报申报人根据本人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性质
7、及本人具备的任职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人须认真、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所推荐各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供职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展开遴选所推荐。根据申报人的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展开综合评价,写下评议所推荐意见,评议所推荐意见须由部门负责人盖章后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3、审查(1)学生处负责审核辅导员类别申报人员相关材料 规范性和真实性;(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审核。4、评议及核定(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按照供职资格条件,深入细致审查申报人的材料和基层所推荐意见,经充份探
8、讨后,实行起身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2)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组评审基础上,对申报人的材料展开审查、评议后,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展开投票表决。评审时,必须存有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至可以,就可以展开评审。申报人须获得少于应邀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评审结果当场正式宣布,应邀出席委员盖章证实评审结果。5、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申报。第十一条 诉讼1、凡对评审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辅导员职称评审组书面诉讼,并递交证实材料。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对诉讼情况展开调查介绍,回复申诉人。2、申诉人对回复结果仍不令人满意的,可以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明确提出诉讼。诉
9、讼不影响正常的评审进程。第十二条 评审纪律1、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正确执行评审政策。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禁擅自泄漏各级评审非政府的成员名单;严禁擅自泄漏评审过程、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结果。3、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漏内情、阻碍评审工作的,视其情节酌定展开处置。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资格条件所建议的论文必须就是单一制或第一作者顺利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备“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在学术期刊的“月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刊登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于的论文均不扣除规定的数量。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所提及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参考省教育厅标准。第十五条 资格条件中冠存有“以上”者,均不含本级。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管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