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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集安市辖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办法集安市辖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集安市辖区建设领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
2、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用于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三条凡在集安市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外埠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度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的5%存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账户名称: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号:07-651001040006157),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四条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
3、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1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首次应由建设单位存储,按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在应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按比例扣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入账通知单后,按法定程序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备案表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第六条建筑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的,启动保证金支付程序,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
4、规定进行处理。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存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七条指定专户存储保证金的银行每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一次保证金账户资金状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可按应存储金额的1%调减,但不能少于应存储金额的2%;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按核定存储保证金标准增加1%补存。已被准予调减存储标准的建
5、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的,仍按标准存储并逐次调增1%,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超过三次发生拖欠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第八条建设单位未办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建筑施工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凭证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进行核查确认。经市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由指定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给存储单位。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在确保预存到位和无拖欠、克扣情况下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因此而出现的拖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第十一条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否则,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批准部门负责。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
7、设局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留到位,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第十三条对因建设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致使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由此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对已存储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施工;对符合退还保证金标准的企业不得拖延办理退还手续;对于企业被举报投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作人员不作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未存储或未足额存储保证金
8、开工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企业已按规定存储保证金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拖延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法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开发区辖区内履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职责,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开发区辖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相关工作。第十九条交通、水利、移民、电力电信等行业施工过程中涉及农民用工及其工资支付保证金等相关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安市辖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办法的通知(集政办发20134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