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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辛集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棚改
2、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规范运作、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政府主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要根据我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制定未来3-5年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住房保障和
3、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操作。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第六条辛集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选择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
4、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
5、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实施主体实施的下列内容:(一)棚改征地拆迁;(二)安置住房建设;(三)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服务;(四)对被安置居民实施货币补偿的服务;(五)与棚改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第三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一)制定规划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
6、、目标、实施方式、项目投资规模和绩效指标等内容,并报市政府批准。(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申请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三)组织实施购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达到公
7、开招标数额以上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四)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棚改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金额、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五)严格履行合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实施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质量。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十一条承接棚改任务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第十二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
8、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第四章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第十四条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棚改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第十五条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棚改服务实施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工作效率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第十六条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
9、,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宣传工作,使棚户服务实施主体切实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主动的承接棚改服务。第十九条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