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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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制度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办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进一步规范化内部管理和休假制度,根据国家鼓励带薪休假有关通知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工作的通知(珠委办201412号)、市纪委转发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珠纪办发20155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61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办公制度(一)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二)考勤全体干部职

2、工要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无特殊情况,不能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期间,不得中途外出办理私事。各科室(信保中心)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在每月5日将本科室(信保中心)人员上月考勤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后送秘书科,秘书科进行统计和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各科室应主动将市外培训、考察、学习等相关情况报秘书科备案。二、各类假期及规定(一)工龄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工龄假天数。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工龄假:1.一年内

3、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已享受当年的工龄假,年内又出现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不享受当年工龄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工龄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工龄假的假期;工龄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工龄假天数。工龄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当年安排工龄假,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工龄假分段安排

4、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二)探亲假1.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特指两地分居),每年可申请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未婚干部和父母不住在一起且在公众假期难于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两年集中一次申请探亲,假期为45天。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已婚干部和父母不住在一起且在公众假期难于团聚的,每四年可申请一次,假期为20天(以上假期不含路途时间)。干部职工探亲假往返路费有关财务制度核准报销。4.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太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对

5、象是指工作人员的父母和配偶,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未婚妻或者未婚夫。工作未满一年,实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三)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休病假。病假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请病假必须凭医生证明,否则作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四)事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个人事务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由单位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审批。干部职工在每年的工龄假没休完之前,原则不批事假。探亲假或工龄假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先来电请示,经

6、同意后续假天数按事假处理;未经允许超假者按旷工处理。(五)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期,婚假为3天。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天数。(六)产假、陪产假女工作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因怀孕流产休产假,需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产假、陪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七)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

7、假日不计入丧假天数。三、加班补休规定(一)补休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二)补休方式1.经审批在工作日晚上加班时间超过晚23时,翌日可补休半天。2.经审批在双休日、法定节日加班的,按实际加班天数补休;加班半天的,累计不足8小时,按半天补休。(三)属于加班情形1.双休日、法定节日被安排在办公室值守上班的。2.经审批在法定工时以外加班的。3.遇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处理超过法定工时加班的。(四)不属于加班情形1、双休

8、日、法定节日被安排以手机呼叫转移方式不在办公室值班。2.工作时间以外开展集体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四、假期待遇(一)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工龄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奖金)。(二)工作人员按规定休病假、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的计发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工作人员的探亲路费报销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政部81号财事字第113号)、粤府1981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四)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工龄假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6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单位已安排工龄假,因工作人员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工龄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五、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一)请、销假制度1.全办人员因病、事、探、婚、丧、产休假等需请假的,都必须在OA系统网上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必须及时销假。2.休假期间实行岗位AB岗互为承担工作责任,休假人员不再安排工作任务,原则上AB岗不同时安排休假。各科室应统筹安排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3.

10、全体干部职工实行计划性休假,每年初提出年度休假计划,报秘书科备案。机关各科室自行做好本部门人员休假计划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工作人员全年不休假的现象。对休假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说明原因,经审批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台账上标注。4.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首次违规进行领导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写检讨,二次违规作旷工处理并进行全办通报批评。同时加强监督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二)审批权限1.办主要领导外出和请假按珠委办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由秘书科向市

11、委、市政府申请办理请销假手续,办主要领导休假期间指定一名办领导同志临时主持工作。2.副处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请休假由申请人在OA系统网上填写请(休)假申请表,送秘书科核假,报主任审批。3.副科长、科长请休假由申请人在OA系统网上填写请(休)假申请表,送由秘书科核假,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审批。4.科室人员请休假由申请人在OA系统网上填写请(休)假申请表,送秘书科核假,报经科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六、其他相关请假规定(一)对办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科室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二)在法定节假日离开珠海外出

12、的,科室人员必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必须向分管办领导报告,副主任(非领导职务)须向主任报告。(三)所有请假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请假期限内到OA系统网上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延长假期的,须重新报批。(四)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五)各科室应采取措施鼓励和督促工作人员休假,做到合理安排,力争应休尽休、未休补休。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的自觉性,以身作则,积极带头休假,并严格执行病假、事假相关制度。(六)其他未尽事项,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6117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文件有更新,将另行通知。(七)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参照本制度执行。(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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