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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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

3、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

4、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

5、仪器;(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

6、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

7、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

8、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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