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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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见】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社区办,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在城驻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管委会)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托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安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

2、全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各镇(管委会)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并纳入平安创建考核验收范围。二、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分级负担,多元筹资”的思路,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资金投入机制,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建设单位应按照“三同时”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的主体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一般交通安全

3、设施与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警示桩、黄闪警示灯、缓冲减速带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电视监控、交通诱导屏、停车诱导屏、测速仪、交通流量采集、道路治安卡口等监控道路交通流情况、合理组织交通流、快速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的科技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

4、范(GB148862006)、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514200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等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设计阶段提出实施意见,以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四、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审核验收市公安局应当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设计审查和竣工(专项)验收;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审查和交(竣)工验收。(一)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同步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在设计审查阶段,有关单

5、位和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终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核准意见。(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与道路建设同步招标,分别确定施工单位。交通安全设施中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三)道路通车前,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应设置到位,并完成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调试,具备亮灯条件,在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亮灯通车。其他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必须在道路通车后1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和接入。接入试运行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专项验收。对于专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整改

6、,经复查确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的,才能通过专项验收。(四)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五)城区道路改造,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挖施工。(六)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和建设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安全设施的具体审核验收要求参照(一)至(四)项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经检查不合格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交通安全设施通过验收后,应在通过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所有道路的智能交通安全设

7、施和城区的一般交通安全设施统一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镇(管委会)的一般交通安全设施按原来规定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交接内容包括管理权和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应同时移交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自专项验收通过且工程移交管理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履行保修义务。在办理移交手续之前,所有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均由建设单位承担。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灭失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要及时修复,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经费纳入市公安系统部门预算。六、严格责任追究由于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不具备通车条件而开放通车,或者开放通车后对专项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导致或引发交通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本意见要求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审核验收或验收后不进行移交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以上原因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以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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