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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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3、第5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

4、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 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 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 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 锅炉质量证明书; (6)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

5、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热功率(MW); (4) 额定出水压力(Mpa); (5) 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 制造厂名; (7)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 制造处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装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

6、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 锅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挡案。 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尽有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4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条 锅炉受压无伯

7、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换、敌表、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烛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

8、校核,并应有技术校核资料。施工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挡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

9、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7) 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村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8) 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

1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的规定。 第2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 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

11、化学成份、 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村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度难,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 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同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

12、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3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 受压元件上形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 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 对于卧室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接连接的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也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

13、结构。 第24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 (1) 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 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 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5) 锅炉的打破常规结构应利于排污; (6) 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锅米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茶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体育馆性; (8)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

14、洗内外部。 第25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中时,应全理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条 对圩锅壳式卧式外烯锅炉,商讨、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露漏及锅壳鼓包等 第27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炎焰接角。 第28条 为防止烯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来炎装置。 第29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气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30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条 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

15、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 锅筒和胆上相邻筒节的给向焊颖,以及封头、管板、炉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百姓钢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超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34条 受热湎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

16、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超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

17、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小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

18、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 锅筒同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 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 mm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 锅炉

19、受压元件下,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是容纳密封填片。 (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 mm。 (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 (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不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 (5) 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 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

20、,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42条 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 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中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锅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 (4) 扶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

21、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二、 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 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

22、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 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 弯曲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 mm为合格。 第43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44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

23、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45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46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4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 外观检查; (2) 无损探伤检查; (3) 力学性能试验; (4

24、) 水压试验。 第49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等。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1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 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5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湿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

25、进行焊接。 第53条 焊件接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54条 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2)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3)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过6 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5条

26、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 mm。 第5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湿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的规范相同。 (4)

27、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57条 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外观检查 第5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 锅筒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 mm。 第59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

28、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中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扣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29、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1。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接的不低于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于湿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

30、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6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查试件数量和要求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作纵、环焊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与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

31、板的力学性能试验都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低于120、额定热工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当单台生产时,每台锅炉的名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批量生产时,同批生产的每10个锅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4) 当环缝的母材的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

32、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5) 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模拟产品焊接工艺单独焊接。 (6) 产品检查试板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焊缝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板的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 第67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的,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68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伸试样。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1。拉伸试样上母材与焊缝表面的不

33、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去。 试样的拉伸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法规定的进行。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下限为合格。 第69条 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两个,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试样尺寸见图52。图中试样宽度B为30mm,试样长度LD25So 100 mm(式中D- 轴直径,mm;So 试样加工后的厚度,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20 mm时,So 为板厚;当板厚大于20 mm时,So 为20 mm。 试样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缝部分应用机械方法去除,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试样拉伸面的棱角应修成半径不大于2mm的圆角

34、。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须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2。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2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条长度大于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度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夹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超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计入评定。 第70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面弯和背弯可各算一项),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若拉伸和弯曲的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产品焊缝也不合格。 第六节

35、 水压试验 第7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53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务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m。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悠扬,应在制造单位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七节 焊接接

36、头的返修 第72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条 锅炉受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74条 在锅筒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

37、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接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 第76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接 第77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中,要对试样进行比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事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

38、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度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78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第79条 胀接管子的锅管或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 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80条 胀接管子材料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和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 mm。 第81条 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肛管率

39、一般应在12.1%范围内,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Hn-内径控制法的胀管率,%; d1 -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S -未胀时管子实测壁厚,mm; d -未胀时管孔实测内径,mm。 第82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嗽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超点与管板( 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工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的五分之一。 第83条 胀接客端不应有起应、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84条

40、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85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 铸铁锅炉 第8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丈夫力不超过0.7Mpa的锅炉可以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口铸铁制造,参数超过此范围的锅炉不应采用铸铁制造。 第87条 锅炉的结构必须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须可靠地密封。 第88条 锅片的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也可以采用强度计算的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的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形式、同铸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且不少于1片。每

41、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量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89条 锅炉下部容易积垢的部位应设置内径不小于25mm的检查孔。 第9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 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2) 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取同种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水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5.25p。 第91条 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9

42、2条 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93条 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94条 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要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

43、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征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95条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注:表中p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96条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恶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第97条 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

44、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98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

45、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

46、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10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104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第105条 锅炉上的安

47、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106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多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编号; (3) 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 开启高度(mm); (5) 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 公称压力(Mpa); (7) 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

48、节 压力表 第107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49、(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 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钉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12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高测量温度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113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114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这计量部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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