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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张北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张北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略)第一条为规范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加快建设法治交通,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三条县局政工科承担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下列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二)协调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三)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四)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五)处理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六
2、)局领导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六)参与法治宣传、培训活动;(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第五条法律顾问以县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法制部门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第六条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制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二)从事交通运输法制工作3年以上;(三)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第七条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三)近3年未受到处分;(四)熟悉交通运输相关业务。第八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熟悉交通运输相关业务。第九条为保证县局法律顾问工作质量,专家和
4、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每人不得接受超过3个单位的聘请。第十条局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聘任的原则,向局领导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一条局应当与聘请的专家、律师(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二条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为1年;聘请专家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费用应当根据专家或者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确定,可以按年度支付,也可以分期或者分次支付。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署姓名。第十四条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县局有关会议;讨论重大事项,起草有关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洽谈重大项目或者组织重要活动等需要法律服务的,应当事先安排法律顾问机构指派法律顾问提前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第十五条县局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机制,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为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依据。第十六条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支持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