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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工程局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就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三)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第二章 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第四条 三分局安全生产委会是三分局
2、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三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协调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质安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第六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应制定本单位(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 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第七条 按事故及灾害
3、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级。(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级)(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I级)(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第八条 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
4、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2小时内向属地国资委、安监局及电监会报告。第十条 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发生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6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属地安监局、电监会、国资委。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和属地安监局、电监会。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