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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宝政发2014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政府决定,在坚持制度创新基础上,大力推进经办管理服务创新,实现管理“四统一”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政策制度1
2、.统一设定个人缴费档次。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和我县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情况,将城乡居民个人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个档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2.统一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为解决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偏低、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一是多缴多补。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将年缴费选择500
3、元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到60元;600元至90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财政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提高到100元,1500元的提高到150元,2000元的提高到200元,体现多缴多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长缴多得。对参保缴费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杠杆,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按年不间断连续缴费,尽可能多地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努力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3.统一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制度吸引力,有效防止冒领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参
4、保居民正常死亡后,在一个月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享受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提高为1200元/人。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麟游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实施办法(麟政办发2013115号)执行。二、统一经办管理1.全面推进经办服务“五个不出村”。为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米”的问题,打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缴纳、待遇领取、权益查询、资格年检“五个不出村”经办管理服务模式。持续抓好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宝政办发2011100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尤其要下功夫抓好村级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按全市统一的规范、标准和标识要
5、求,逐项认真落实到位,尽快实现“五有”(有经办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经费、有电脑打印机、有互联网或业务专网)目标,大力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同时,要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入村,业务经办银行要在全县每个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网点,安装便民宝(POS机)并切实抓好公共服务站和金融服务网点业务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全力打造“钱从银行走、数在网上流、五个不出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新模式。2.积极推动保费代扣代缴改革。为大力提升养老保险费收缴归集的便捷性、安全性、准确性、高效性,要加快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改革步伐。在每个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网点的基础
6、上,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委托业务经办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简称代扣代缴)。在2014年试点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我县全面开展银行代扣代缴保费。3.深入开展示范县镇村创建。坚持把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经办能力和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抓手,按照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强力推进。要分别以镇、村(社区)为单位,实行分级创建、跟踪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动态管理,年终对新达标的进行命名表彰,已达标命名的接受复审,未通过复审的将取消命名,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三、统一基金管理1.加强基
7、金账户管理。基金账户管理是基金管理最重要、最核心的管理工作,一定要坚守安全第一的原则。基金专户开设必须与银行承受金融风险能力及为民便民利民的水平挂钩。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县实际,严格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二是开户银行必须在镇、村有金融服务网点,能够提供保费代扣代缴、养老金代发等不出村便民利民服务。严禁在承受金融危机能力弱及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杜绝风险,确保安全。2.认真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县财政局要足额预算列支县级补贴配套资金,及时协调划拨,确保每月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认真落实养老金发放周转金制度,在支出户预留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每月养
8、老金必须在25日前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中。3.努力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必须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实现保值增值。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换取服务,基金转存定期存款必须在承担业务经办任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根据其在村级设置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及为民便民利民的水平择优选择并确定转存数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每年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及业务经办银行为镇、村(社区)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将除用于当年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金,提出可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家债券数量和期限的意见,按照一年期不超过10%,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不低于90%的比例,制定科学合理的转存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
9、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转存。当年保费归集到账及定期存款到期,应在20个工作日内转存。从2015年起基金转存率不得低于98%。严禁动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严禁挪用、拆借、担保或抵押;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四、统一信息管理系统1.实现四级专网办理业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宝市发201116号)精神,把镇、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为每个镇、村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镇、村(社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正常运转、业务专网接通,实现统一使用专网办理业务的目标,建成连接市,覆盖县、镇、村(社
10、区)四级,统一、共享、网络体系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2.实现三个系统无缝对接。一是实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无缝实时对接。着力解决两个系统相对独立无法实现数据集成交换的问题,将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做到缴费实时到账并记入个人账户,确保个人账户准确无误。二是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无缝实时对接。将财务管理信息数据与业务管理信息数据集成共享,实时对接,做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数据一致。三是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无缝实时对接,确保财务、业务与银行数据一致。3.实现业务财务实时监
11、控。以镇为单位,大力推进村级六项基本服务,即:基金专户开设、村级金融服务网点、代扣代缴保费、养老金代发、社保卡(银行卡)发行应用、信息系统无缝对接,统一由一个业务经办银行承担,为实现对业务、基金财务实时稽核、实时监管奠定基础。通过四级专网办理业务、三个系统无缝对接,做到服务向末端延伸、业务在镇村(社区)办理、数据向省市集中、业务财务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经办精确化、基金监督经常化、管理服务零距离。五、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乎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服务广大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县、镇、村各级组织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
12、小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水平。县人社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要加强对镇、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搞好全县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及时受理各镇申报事项,审批待遇,及时准确发放养老金;加强日常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县政府督办室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监督督查,对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确保工作健康发展。县财政局要按照中、省、市政策要求,加大财政支持保障力度,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和县、镇、村经办机构工作
13、经费,保证工作和各级经办机构高效运转。业务经办银行要切实履行好业务经办银行职责,按照宝鸡市业务经办银行管理办法要求建好镇、村便民服务点,确保全县所有镇、村设立便民服务点,加强代办人员培训指导,确保便民服务点设置率、正常运行率均达到100%;积极配合县、镇、村经办机构搞好保费代扣代缴工作;搞好日常养老金、“八大员”工龄补贴、“178号文件人员”待遇的发放等工作。各镇要成立由镇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各村主要干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经办服务工作的督查考核,特别要高度重视镇、村经办人员队伍建设,从2015年1月起,各镇至少确定1名专职经办人员,不再为专职经办人员安排分管其它业务,做到专职专用,各村(社区)至少确定1名专兼职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好经办人员待遇,使居保工作有专人经办,经办人员待遇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基层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要加强镇、村、组干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成为镇、村(社区)干部积极履行职责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