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建办法】河北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住建办法】河北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建设工程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项目建设。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
2、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住建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测算项目补助比例和金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负责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部门要加强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正常运行。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因素分析法下达,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五条省级专
3、项资金使用范围: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上报设区市住建部门之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第七条村
4、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完成任务和资金投入(以各地上报村镇统计系统数据为依据)情况分配资金,分配方法如下:某设区市垃圾处理专项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总额40%某设区市上年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村庄数/全省上年对生活垃圾处理行政村庄数60%某设区市上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投入/全省上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投入某设区市污水处理专项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总额40%某设区市上年污水处理镇数/全省上年污水处理镇数60%某设区市上年污水处理投入/全省上年污水处理投入如遇上年村镇统计系统数据未上报汇总问题时,则采用数据前推一年。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八条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建设工程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5、加强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正常运行。第九条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污水垃圾处理率、长效机制建立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第十条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
6、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规范和高效使用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抽查督导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检查。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