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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翁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翁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县交通运输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三条举报人认为县交通运输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条政府信
2、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举报内容主要为县交通运输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条例及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第六条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县交通运输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wyjtjbgs)和监
3、督电话(07512869367),并向公众公开。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涉及泄密的举报由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受理。第八条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复:(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四)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
4、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第九条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第十条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机构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以及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举报人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保密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