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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平乡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平乡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执行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属各站、大队、局机关科室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行政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
2、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监督检查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时间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
3、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可采取下列方式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一)责令公开道歉;(二)停职检查;(三)引咎辞职;(四)责令辞职;(五)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督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七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
4、责。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八条局督查室、人教股根据职责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问责职责。第九条对于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的,由局督查室、人教股提出书面建议。第十条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提出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一条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总支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日。第十二条调查终结后,由平乡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书应
5、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第十四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适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十六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踪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