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南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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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南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市公安局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南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

2、的政府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第四条政府信息发布渠道: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南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3、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4、南宁日报;5、其他合法渠道。第五条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六条主管业务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第七条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应有专

3、人负责、专人管理。第八条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第三章内容保障第九条信息采集、加工、整理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第十条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第四章保密审查第十一条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保密审

4、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第五章公开审核第十四条指定专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第十五条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第十六条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第十七条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南宁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第六章信息形成第十八条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法律法规或组织授权的行政机关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第十九条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第七章录入和录入审核第二十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

5、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政报和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第八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二条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两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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