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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证。二、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以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2015年末建设领域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三、工作措施(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
3、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开发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在各工程项目部增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计工等工作。要将设立的劳资专管员相关信息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市人社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2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设、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要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短期招用的农民工
4、,要由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书面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确保工资以现金形式发至农民工本人。(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社局配合)3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告示牌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牌。信息告示牌要标明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信息及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权益维护牌要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
5、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社局配合)(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不少于已完成工程造价的30%,含抹账等其他形式)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的发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总责,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实施。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或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1家银行开设1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业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的专用账户有
6、关情况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社局配合)2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施工企业按各工程造价的1%于建设项目开工前(或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未按期交纳的,以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日期(或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按每天1标准交滞纳金。滞纳金不予返还,上缴财政。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由建筑行业扩大到交通、水务等其他建设领域。(三)严格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开发建设、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类企业均要依法按时
7、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要把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工程款支出的第一支付顺序。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个人或有其他过失的,由发包、分包企业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发包、分包企业与承包企业存在工程款或劳务费、建设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等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四)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1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加强各级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完善市、县(区)级监察网格化管理
8、体系,实现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全覆盖。构建劳动者维权便捷服务平台,建立联动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制度,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办等形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2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成立市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健全多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
9、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各县(区)、本溪高新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人社部门要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场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4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处理欠薪信访问题集中处理制度,健全统筹督查督办欠薪案件工作机制,加大欠薪申诉案件的集中协调、处理和查
10、处工作力度。对以欠薪为名,组织或煽动人员采取非正常手段恶意讨薪的行为和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重大、有影响案件,各级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和属地政府同步介入,联合办案。5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级政府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五)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因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日常监管,要强化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拖
11、欠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因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级政府要编制还款计划并先行清偿或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抵押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即对开发建设单位限
12、制项目立项、工程总承包企业限制投标)。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被记入黑名单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分别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依法对拖欠工资企业在履约担保、融资贷款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予以严格限制。四、组织领导(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管理,本溪高新区在扁平化管理前市政府投资项目仍由本溪高新区负责管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高铁、高速公路、水务等中省直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本溪高
13、新区管委会负责。各级政府是综合治理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完善预防和解决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健全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因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案件(群体案件、极端事件)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稳控工作。(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
14、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业建设施工领域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问题;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制度。信访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责任主体转送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诉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暂停批准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要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进信用信息
15、交换和共享。财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同时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并纳入预算管理,市级账户应急周转资金为1000万元,县(区)账户应急周转资金为500万元。开发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确无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能力,由处理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签批使用。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恶意讨薪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处理因欠薪引发的治安案(事)件。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受理、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会组织负责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16、问题。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相关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同时,要将人社、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本溪高新区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是综合治理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本系统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细则,参照市级标准收缴本系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建立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专用存款账户,其比例可根据本系统实际适当调整,用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各级政府督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以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察。对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督察部门要进行专项督察予以通报批评,并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责。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