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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3)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三)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请辞包覆因公请辞、自愿请辞、引咎辞职和责令请辞。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不含副职)和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
2、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因公请辞第五条 领导干部出任由人大、政协议会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年满因工作须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辞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明确提出辞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第七条 因公请辞的领导干部Seiches提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时任职务与现任职务无法同时出任的,应在选任机关核准其请辞后,再对外发布其新任职务。第三章 自愿请辞第八条
3、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明确提出辞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明确提出请辞提出申请。请辞提出申请应表明请辞原因等情况,同时辞任公职的还应当表明请辞后的何人等。(二)非政府(人事)部门请辞原因、请辞条件等有关情况展开介绍审查,并明确提出初步意见。审查中应汇报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做出同意请辞、不同意请辞或者暂缓请辞的同意。对提出申请辞任领导职务同时辞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与否同意其辞任领导职
4、务做出同意外,还应付与否同意其此致公职做出同意。(四)党委(党组)做出同意请辞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辞相关手续。由人大、政协议会选举、任命、同意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自收到干部请辞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回复。回复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告请辞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少于三个月未获回复的,视作同意请辞。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辞任领导职务:(一)存有关键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稳步处置的;(二)由人大、政协议会选举、任命、同意任命的领导干部供职反感一年的;(三)正在拒绝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工
5、作机关审计工作的;(四)存有其他特定原因的。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于情形之一的或者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辞任公职:(一)在牵涉国家安全、关键机密等特定职位上供职或者返回上述职位反感解密期限的;(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三)存有其他特定原因的。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四章 引咎辞职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轻微犯规、渎职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应负关键领导责任等,不必再出任现职,本人应自请辞任现任领导职务
6、。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一)因工作渎职,引起轻微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正数主要领导责任;(二)决策轻微犯规,导致非常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正数主要领导责任;(三)在抗震救灾、预防疫情等方面轻微渎职,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正数主要领导责任的;(四)在安全工作方面轻微渎职,已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关键性责任事故,或者出现空难事件责任事故,正数主要领导责任的;已连续或者多次出现空难事件责任事故,或者出现特别关键性责任事故,正数主要领导责任、关键领导责任的;(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
7、,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六)继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甄选提拔工作条例不力,导致用人轻微失职、犯规,影响严酷,正数主要领导责任的;(七)不善管理监督,以致班子成员或者直属已连续或多次发生轻微违纪违法行为,导致恶劣影响,正数主要领导责任的;(八)对子女、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轻微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导致恶劣影响的;(九)存有其他应引咎辞职情形的。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经过以下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明确提出请辞提出申请。请辞提出申请应表明请辞原因和思想认识等。(二)非政府(人事)部门对请辞原因等情况展
8、开介绍审查,并明确提出初步意见。审查中应汇报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做出同意请辞、不同意请辞或者暂缓请辞的同意。党委(党组)的同意应及时通告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四)党委(党组)做出同意请辞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辞相关手续。由人大、政协议会选举、任命、同意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自收到干部引咎辞职提出申请三个月内不予回复。第十八条 选任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通常应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第五章 责令请辞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非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党
9、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整体表现,判定其已无此适宜出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可入规定第十五条所列于情形之一,应引咎辞职而不明确提出请辞提出申请的,党委(党组)应责令其请辞。第二十条 责令请辞应经过以下程序:(一)党委(党组)做出责令干部请辞的同意,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请辞的同意应以书面形式通告干部本人。(二)被责令请辞的干部应在收到责令请辞通告后15日内向选任机关明确提出书面请辞提出申请。(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辞相关手续。由人大、政协议会选举、任命、同意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请辞的干部若对非政府同意
10、破口大骂,可以在收到责令请辞通告后15日内,向做出同意的党委(党组)明确提出书面诉讼。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收到诉讼后,应及时非政府人员展开核查,并在一个月内做出行政复议同意。行政复议同意以书面形式通告干部本人。行政复议同意仍保持原同意的,干部本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同意后3日内向选任机关明确提出书面请辞提出申请。对行政复议同意仍存有相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充分反映,但应继续执行行政复议同意。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请辞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同意、欲不请辞的,不予撤职或者提出申请选任机关不予弹劾。第六章 有关事宜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请辞,按照有关规定须要展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党委(党组)
11、及其非政府(人事)部门应委托审计工作机关展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请辞,应自选任机关核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更替等有关相关手续。对不予办理公务更替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请辞审核期间或者非政府同意其暂缓请辞期间严禁擅自辞职。对擅自辞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请辞的干部同时明确提出辞任公职的,应合乎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请辞的干部同时明确提出辞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任工资公职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请辞的干部形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
12、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请辞以及自愿辞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请辞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须要等情况不予适度精心安排。第七章 附于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表示主要领导责任,就是所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轻易主管的工作不负责管理、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恰当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和影响正数轻易领导责任;关键领导责任,就是所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及的工作或者参予同意的工作,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恰当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和影响正数次要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请辞,可以适用于本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请辞,参考本规定继续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于范围内,出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请辞,参考本规定继续执行。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请辞,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订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