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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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据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一)市人防办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防办主任组长,市人防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二)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主任由分管综合科工作的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编制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指导全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各科(中心)及时上传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全局性重要的政府信息;.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制定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四)各科(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作科(中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一)各科(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含公文类信息和非公文类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承办人在报批时,应填写韶关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保密审查表,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建议,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科

3、(中心)责责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综合科核稿时,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审核内容,同时进行公开前保密审核。未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保密审查表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综合科认为承办科(中心)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以与承办科(中心)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签发文件的办领导对是否公开进行审核把关,对难以确定的可提出研究。(二)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科(中心)在制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整理,按审批权限审核签发。(三)拟

4、公开政府信息需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的,由承办科(中心)负责办理。(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会议通知、表彰通报及转发类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五)以下信息归入不予公开类政府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4.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5.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6.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

5、人身权利的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六)市人防办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免予公开的除外),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查。其中通过机关公文正常流转获取的,由综合科负责,会同相关业务科(中心)办理;各业务科(中心)直接获取的,由各业务科(中心)负责办理。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一)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韶关市人民防空网、韶关人防信息为主要平台。属于主动公开的,各责任科(中心)要在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10日内,将主动公开信息纸质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相关电子文档送交人事监察科归档管理。综合科经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并自收到主动公开

6、信息电子文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相关网站发布,并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到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二)市人防办在综合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综合科负责做好查阅点的日常管理和接待工作。(三)对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责任科(中心)提出申请,办领导审批,综合科会同有关人员协助办理。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综合科负责受理。(二)审查登记综合科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1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

7、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2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及并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综合科应即时登记。3、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4、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韶关市人防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经办领导签批后,将处理单及申请表转交相关业务科(中心)处理。(三)办理1.承办科(中心)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

8、,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理由必须是属于免于公开的七种情况中的一种)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申请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科(中心)应当向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第三方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

9、询回执。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规定时间不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的,不得公开或者视为不同意公开。2.承办科(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办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人事监察科。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或部门业务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他科室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科室或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送人事监察科。会签科室或部门负责人要在2个工作日内在处理单上对处理意见进行签字确认3.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科(站、中心)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事先通知人事监察科负责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答复综合科根据承办

10、科(站、中心)办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领导同意,并出具延期答复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五)依申请公开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或减免确有经济困难公民相关费用的,由人事监察科办理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一)市人防办纪检组、综合科负责受理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对承办科(中心)办理工作进行督查。(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法规宣传科协助责任科(中心)处理。(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予以查处。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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