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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机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精品源于 物业管理条例 法院机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就是本院对审判工作推行集体领导的最低审判非政府。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推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顺从多数的原则对表决事项做出同意。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委员共同组成。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继续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第
2、一章 检委会表决事项第六条 应当由检委会探讨的刑事案件:(一)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予探讨意见仍存有关键性分歧的案件;(二)案情关键性,在当地存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拟将宣告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四)拟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管束刑事行政处罚的案件;(五)须要呈报传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六)拟就法律适用于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呈报的案件;(七)本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裁决、判决绝无错误须要行政诉讼的案件;(八)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明确提出行政诉讼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九)其他须要递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的案件。第七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一)关键性、繁杂、疑难案
3、件,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予探讨意见仍存有关键性分歧的案件;(二)法律规定不明晰,存有法律适用于疑难问题的案件;(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关方面关注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行政诉讼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五)本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裁决、协商、判决绝无错误须要行政诉讼的案件;(六)因继续执行错误引发国家赔偿争议或须要继续执行调头的继续执行案件。(七)对审判工作具备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八)其他须要递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的案件。第八条 上级法院指令行政诉讼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递交审判委员会探讨同意。第九条 院长指出存有必要递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的案件及有关审判
4、工作事项可以由审判委员会探讨同意。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维持合议庭意见的,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以及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分管副院长负责,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共同负责;改变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委员会对改变部分所涉及的问题负责。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必须存有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有效率。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策划。院长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策划。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于每周五下午举行会议,特定情况须要改期举行或临时举行的,由院长同意。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列席。第十五条 审
5、判委员会探讨以下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到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一)可能将判刑被告人有罪的检察院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三)其他须要检察长列席的案件。院长同意将以上所列于情形的案件递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于会议举行1日前通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检察长。第十六条 对按规定递交探讨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应在五日内探讨。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将会议探讨事项在本院内网于会议举行1日前言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临时举行的除外。第三章 表决事项的递交第十八条 合议庭需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同意的案件,由审判长或庭长层报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
6、院长同意。院长、分管副院长指出不须要递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建议合议庭行政复议。第十九条 提出申请审判委员会表决之前,合议庭应合议后构成倾向性意见,及时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及时核对递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中,于会议举行2日前送来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院长审核后,按检委会委员人数准备工作报告份数,缴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案件审理报告应符合规范建议,客观、全面充分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表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将做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在会议举行1日前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发送给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四章 汇报、讨论、表决第二十条 汇报案件之前,汇报人例如因准
7、备工作不充份,无法恰当提问查问的,审判委员会可以终止探讨,责令再次准备工作,自行递交。第二十一条 讨论案件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作补充性发言。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出席委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由分管副院长先发表,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自由发言,院长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进行总结归纳。审判委员会应充份、全面地对案件展开探讨。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客观、公正、单一制、公平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到追责。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到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可以在案件承办人汇报完后、检委会委员投票表决前发表意见,并应记录在卷。第二十二条 审判
8、委员会会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记录。会议记录应努力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无误,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一一记清。同时合议庭书记员应当单独记录。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指出递交的案件或事项不属于其权限范围的,可以予以探讨。第五章 决议的继续执行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合议庭及其他部门必须继续执行。绝无必要发生改变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递交审判委员会同意。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事项,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制作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监督继续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探讨同意的案件,法律文书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核发,其他文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送来签下文书时应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一并呈交,以便核实。第二十七条 应邀出席、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对审判委员会探讨内容应保密。对泄漏审判秘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实施)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抗拒事由无法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必须提早向院长告假。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管理表述,自2012年2月1日起至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