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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5)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42号文件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深化*区中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科学化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员工队伍,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编职工、返聘人员、借用人员和聘用合同工。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三条 人员雇用遵从官方、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四条 供职员工应当具有的条件:1、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戴社会主义,热爱祖国;2、爱好本职
2、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有较好的医德医风和合作精神;3、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4、身体健康,能够秉持正常工作。第五条 雇用程序:1、明晰雇用的岗位、人数和实习条件;根据*区人事部门的建议,须要出席统一招录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其他的由医院独立自主招录。2、由医院独立自主招录的,对报名者人员展开资格审查,对合乎雇用条件的应聘者展开复试、笔试及科室试用半个月,产生候聘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探讨,确认刘本人选。3、刘本人选出席身心健康健康检查,合格者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宣布雇用。4、签定雇用合约,办理雇用相关手续。第三章 雇用合约的签定第六条 聘用
3、合同由医院与员工签订,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是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服从卫生部门领导管理的前提下享有高度自主权,同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七条 雇用合约期限按有关规定签定。崭新招录人员推行一年试用期(中职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第八条 在签定雇用合约时,医院因工作须要,而本人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给与30天留岗考量时间,逾期仍不签下雇用合约的,并作自动中止合约处置。建议请辞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第九条 对因业务素质或工作态度等原因不合乎上岗条件而医院不签下雇用合约的员工,按中止
4、雇用合约处置。第四章 雇用人员管理第十条 雇用合约签定后,合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严禁擅自更改合约。第十一条 雇用合约届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合约中止条件发生,双方即为中止雇用关系。雇用合约届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根据工作须要及雇用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和员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同意与否签下雇用合约。第十二条 医院设立缓聘、辞退专项管理小组,由工会、人事、妇委、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负责管理员工的缓聘、辞退、复聘的建议与管理。第十三条 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做为缓聘员工:1、违背医院规章制度,合乎*区中医院奖惩办法条款而受到缓聘处分者;2、在工作中存有违规违
5、规行为并导致严重影响和后果者。3、推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级医生负责制后或其它原因科室不再雇用,也未被其它科室雇用,医院精心安排其它工作岗位,但不愿拒绝接受的;4、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由专家委员会评议确定);5、两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合格者;6、供职、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身负重伤,医疗届满后无法专门从事原工作,也不顺从另行安排适度工作的;7、专门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导致Pseudophoxinus影响的;8、因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削减基本建设等原因,须要冻伤而本人婉拒精心安排其它工作的。9、并无正当理由而怨家从工作分配、
6、调动和统一指挥,违背法纪,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第十四条 待聘员工在待聘期内应按医院安排参加有关的学习和工作,也可申请离岗培训,费用自理。同时要求每月向管理小组递交思想工作报告。第十五条 缓聘员工在缓聘期间存有科主任同意试聘的,做为试聘员工。先行聘期通常为3月,试聘届满后,科主任不同意雇用的仍做为缓聘员工。第十六条 对于缓聘期限内存有突出表现可以提早复聘(但不少于期限的1/2)复聘须要所在科室明确提出,管理小组鉴别,由院长办公会议同意。突出表现主要存有被病人多次奖提名表彰、存有注重事迹等。第十七条 缓聘员工在缓聘期间不享用效益工资(奖金),试聘员工在试聘期间效益工资(奖金)增加一倍发给,其
7、它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第十八条 试聘、缓聘、黄继妍培训的时间大于6个月延后晋升一年。第十九条 一年内缓聘时间少于6个月者,年度考核订为不合格。第二十条 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中止雇用合约:1、崭新招录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合乎雇用条件的;2、没能合乎岗位雇用建议:没能获得执业资格、缓聘期内不同意服兵役或并无最合适岗位雇用。3、年度考核已连续两次不合格的;4、旷工或者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属于已连续少于十五天,或者一年内总计少于三十天的;5、轻微渎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医院导致关键性侵害的;6、在聘期内被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的,雇用合约自行中止。第五章 雇用合同工管理第二十一条
8、雇用合同工管理按照*区中医院雇用合同工管理办法实行。第六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金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背合同规定,都应当按雇用合同规定缴付给对方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员工与医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必须办妥工作交替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由医院出资培训的员工与医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除缴纳违约金外,还应缴纳补偿费,补偿费一般为培训所付的全部费用(脱产培训的,补偿费为培训费与培训期间工资总收人之和;就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补偿费为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工资总收入的60%之和),并按培训后在医院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10%的比例计算,满五年以上者免缴补偿费。引进人才特殊待遇和出国培养,院长特殊津贴按协议赔偿。第二十五条 由于医院方面原因而中止雇用合约的,根据供职人员在医院工作年限,每八十一年发给相等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少于十二个月。工作时间年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辞退人员的生活津贴清零:1、再次劳动力;2、应聘人伍;3、出境或赴美移居;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