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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医院检验科标本管理制度区医院检验科标本管理制度一、所有检验标本的收集和下架均应当合乎有关的检验建议。二、凡病区收集的标本,理应专门的下架登记本,详尽记录病人姓名、下架项目、采集者等信息,在标本送抵检验部门时由检验人员录入标本后亲笔签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发送人员应当标明情况,并将下架登记本交由病区护士东站看管。三、标本接收人员应对送检标本做出初步的质量判断,对于溶血、污染、有凝块、标本量不准确以及所用容器(或试管)不正确等情况,原则上应予以退回,并在专用拒收标本登记本上作出详细记录;若所送标本为不可替代或难以再行采集,先联系医生,在不会严重影响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将检验结果提供给临床作为参
2、考,并将详细情况记录留底。四、检验科人员严禁发送门诊已抽好的血样标本,以避免仿冒。例如绝无须要,须在检验单上为必要的表明。五、各部门标本发送人员在发送病区下架标本时,应付其展开初步分类、编号;对于须要及时处理或检测的标本,应当单独分类并将其交予检测人员。六、检测人员在预处理标本时应防止标本遗漏、污染、倒翻或编号模糊、混乱,出现意外时需及时报告组长或科主任,必要时联系医生和病人重新留取、采集。七、凡门诊血常规标本仅在当天展开留存,病区血常规、生化、免疫系统等血标本留存7天,对于血型、肝炎标志物、HIV、梅毒等检测项目的血标本,原则上留存7天,条件容许时可为更长时间的留存。八、凡留存的血标本均置放于4冰箱,由当班人员每日记录冰箱温度。九、通常的检验弃置标本由科室工勤人员置放于专门的医用垃圾袋内,载运至医院统一安排的处置中心展开处理;弃置的血标本按照有关规定展开处置,谢泽生适当的记录;对于传染病标本,按照传染病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十、任何实验室人员严禁私自处置、留存和租借标本,因工作或科研须要时,应当呈报部门副组长和科主任,并须要获得其普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