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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来源自建筑施工 资料第一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反应迅速,处置得力,及时有效地把危害范围控制在最小化,保证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表示
2、病原微生物,就是指能并使人病原体的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辨认出或者已经正式宣布歼灭的微生物泛称为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本预案所称实验室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于所有设于我院内牵涉人体身心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出现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含:(一)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夺、遗失、泄漏事件。(二)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活动中导致实验室人员病毒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漏或蔓延事件。(三)由于自然的或恐怖袭击等不容预测因素所引发
3、的实验室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蔓延事件。第四条 当第三条中的任一事件发生,启动本院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第二章 非政府统一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第五条 z市人民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院与人体身心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非政府领导与协同统一指挥工作,当院内出现实验室安全事件时,负责管理决策统一指挥,调动人员,全面部署应急事项。第六条 z市人民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院与人体身心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成立与运转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实验室必须制订应急预案,明晰
4、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职责。第三章 预防预警报告第七条 防治(一)认真贯彻继续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严苛按照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建议,搞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审核或备案备案工作。(二)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和安全行为等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严格执行。(三)病原微生物保藏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制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要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四)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生物安全
5、管理责任和措施全面落实至实处,消解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苛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工作;强化安全严防,避免实验室出现生物安全恐怖事件。第八条 预警(一)创建有效率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创建档案和采用记录。(二)创建实验室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三)定期积极开展自查,辨认出安全隐患必须快速报告并立即自查。第九条 报告(一)实验室如发现在实验室操作菌毒种运送储存过程中发生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
6、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报告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二)实验室出现生物安全恐怖事件时,实验室必须立即向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向上级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四章 应急处理措施第十条 当出现实验室安全事件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快速推论事件可能将导致的危害,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掌控病原菌微生物蔓延,尽可能将事件危害程度降至最高。第五章 确保措施第十一条 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方式沉积和技术规范,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第十二条 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第十三条 定期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演练工作应当根据性质的相同分类展开。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