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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审计操作规程工会审计工作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工会有关审计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和审计人员在对工会经费、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遵循的行为规范。本规程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审计的各阶段操作程序和要求。第三条 经审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根据经审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报经审会主任审批。第四条 经审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项组成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
2、计组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专项审计工作事项,经经Cesco主任核准,由经Cesco办公室选派审计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审计工作组,选定审计工作组组长,基本建设审计工作方案,报经Cesco办公室主任审核实行,并报经Cesco主任备案。第六条 对本级财政预算继续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和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工作,由经Cesco办公室共同组成审计工作组,选定主审人员实行。第七条 没成立经审会办公室的地方和产业工会,由经Cesco确认审计工作项目,共同组成审计工作组实行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组在经审会负责管理。第八条 在工会审计工作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时,可
3、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审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项目,由经Cesco办公室明确提出全年项目计划,列举项目负责人(2名)和拟将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经Cesco办公室主任核准实行。委托审计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联系被审计单位,协调工作;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起草审计意见书,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在委托审计工作业务中,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被审计工作单位已连续审计工作通常不少于三年。委托审计工作业负责人推行轮休和正视制度。第
4、九条 审计工作项目具体实施程序(一)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组编制方案,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等,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的和重点。审计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含:1.被审计工作单位名称、基本情况;2.审计工作依据;3.审计工作范围、目标、内容、方式、重点、实行步骤和原订时间;4.审计工作组组长或主审、成员及其分工;5.基本建设日期及领导人审核意见。(二)审计工作组按照核准的审计工作方案,展开分工,明确责任。1.审计工作组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管理该项审计工作的非政府实行,掌控进度,协同与各方面的关系,核查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选定人
5、员收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立卷档案。2.审计工作组成员按其分工,对所负责管理的事项展开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中辨认出的问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提出初步意见,并对所审计工作内容的工作底稿负责管理。(三)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清单。(四)实行审计工作。1.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所在地中华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账户;内部财务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合同、协
6、议;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2.被审计工作单位递交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更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备做出书面允诺。3.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录入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查询与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获得审计工作证据。4.向有关单位、个人展开调查。调查获得的证明材料必须存有提供者的亲笔签名或盖章。未获得提供者的亲笔签名或盖章的,审计工作人员应标明原因。5.基本建设审计工作底稿。6.审计工作底稿中所列的问题,建议被审计工作单位提供更多资料部门的负责人签订意见。7.划付审计工作底稿,展开综合分
7、析,明确提出审计报告。第十条 审计工作事项完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在赖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经审会或经Cesco办公室)明确提出审计报告。特定情况下,经核准,明确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度缩短。审计报告正式宣布递交前,审计工作组应展开充份探讨,修正后报经Cesco或经Cesco办公室审查,经经Cesco或经Cesco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审计工作组负责管理征询被审计工作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本级工会的被审计工作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明确提出书面意见,下级工会的被审计工作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明确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被审计工作单位对审计报告存
8、有异议的,审计工作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例如存有必要,应修正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应将修正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工作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工作组修正报告的表明一并递交经审会或经Cesco办公室。第十一条 经审会或经Cesco办公室审查审计报告,主要核实与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事实与否确切;被审计工作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与否恰当、合理;报告明确提出的问题证据与否确切,定性及提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否精确;审计工作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与否恰当。第十二条 经审会或经Cesco办公室自接到审计工作组草案修正后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核准报告并责令审计工作组明确提出审计工作意见书。第十三条 审
9、计工作意见书经经Cesco或经Cesco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经Cesco或经Cesco办公室名义送抵被审计工作单位,同时函报(抄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专项审计报告经经Cesco或经Cesco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主呈交筹办(委托)单位并函报(抄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意见书送抵被审计工作单位后30日内,审计工作措美严格执行被审计工作单位将自查、处理结果上报经审会办公室。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归集、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及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破灭后,由经Cesco办公室负责管理向经Cesco主任和本级工会主要领导上报以下材料:(一)审计报告;(二)被审计工作单位对审计报告征询意见书的书面答复;(三)审计工作意见书;(四)被审计工作单位自查情况报告。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管理表述。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