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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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精品源自 保洁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监督,避免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外流,保证其保值变现,推动本级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全总、省总对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融合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就是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据、采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终极所有。按照工会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采用、保值变现”的监管原则,成都市总工会(以下缩写市总)就是企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成都市总工会许可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以下缩写市总管委会)代表市总对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保护所有者权益。第二条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总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不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监管职责就是:1、按照工会资产监管的原则,负责管理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宏观管理。2、研究制订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各项指导性意见,堵塞、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强化管理,节约开支,转型发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3、指导、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产权界

3、定、产权备案、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数据、资产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和产权管理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布局,避免工会资产外流。4、审议重大决策。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5、制订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经营业绩展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第四条 本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市总管委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总财务部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接受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

4、。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应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资产经营情况,包括财务年报、财务分析、固定资产盘点清册、资产对外租赁合同,财务分析中应当重点说明资产经营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若本年度发生重大经营事项、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在年度财务分析中加以披露,报送时间次年1月25日前。第五条 创建和推行企事业单位关键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核制度。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关键性经营决策事项展开审核或审查后,报市

5、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核准。须要审查核准的事项及权限如下: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组、资产重组、分拆统合、多寡资本、停用结算等事项,须由市总管委会审查,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核。2、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市总、省总、全总出资添置资产或展开投资的项目,添置超预算内项目的资产或展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查,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核;对当年并无财政预算且金额总计少于5万元以上的需添置资产或展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查,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核。3、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包含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代销经营、委托经营、财产出租)一年以上,牵涉金额在10万

6、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1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事项,须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查,按审核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核。上述需要报市总管委会备案或审批的资产经营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申请、招投标书(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价值证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出租面积、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资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及资料。4、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除役、报损及非正常损失,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展开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别意见和

7、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固定资产原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3(含3万元)-15万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总管委会审核;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查,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核。5、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受让转让的事项,须报市总管委会审查,按审核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核。企事业单位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上报的审批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呈报单、请示、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有关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至市总资产监管部;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第六条

8、市总资产监管部接到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项的呈报后,10个工作日内顺利完成核实、复审工作,写下核实、复审报告,按审核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核,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准;接到第四条第五款事项的呈报后,15个工作日内顺利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写下资产处理的核查报告,按审核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核,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准。第七条 工会资产评估与投资的管理和监督1、企事业单位在发生改制、长期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等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应

9、纳入评估范围。2、企事业单位关键性的经营投资项目必须搞好方案比较,经过存有合乎资质建议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展开方案评估,力求基本建设规范、预测及经济效益分析精确、风险分析细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市总管委会对投资可行性分析展开监督。项目投资后必须强化财务监督、投资绩效监督,项目完工财政预算后,必须展开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第八条 创建关键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掌控机制。市总主席办公会、市总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各自分担明晰的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展开报请,构成适当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关键性损害资产安全的情况, 市总管委会有权展开风险提示信息。企事业

10、单位必须创建内控机制,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严防和解决风险的能力。第九条 不得企事业单位打破权限,未经按审核权限规定的责任主体核准擅自投资、融资、处理资产、积极开展合资合作项目。第十条 不得企事业单位向除工会系统外的其他单位放贷资金或为其他单位提供更多借款、抵押和回购。第十一条 不得企事业单位违背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创建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努力做到专人负责管理,责任至人。第十三条 创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创建常态化审计工作制度,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卸任应当秉持先审后距的原则,卸任审计工作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

11、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继续执行国家、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等情况。第十四条 创建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管委会根据企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同建议,按照企事业单位的相同行业和性质,创建相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行分类考核。具体内容实行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事业单位推行奖惩。第十五条 创建企事业单位关键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关键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总管委会报告: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出现变异,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关键性影响的;二、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关键性财产损失的;三、牵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

12、执法机关和单位扣押、查封、扣留等强制措施的;四、其他事件。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全总及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和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通过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第十七条 对违背第四条,不按时上报季度财务报表、年终资产经营情况报表,扣除目标考核分后2分后。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市总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事业单位不顾市总管委会的风险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规、决策失误给工会资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市总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渎职、渎职、决策犯规,违背本规定干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并追责经济责任直到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颁布前市总有关部门制订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暂行规定继续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总资产监管部负责管理表述,自发布之日起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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