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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第八讲 辩护与代理辩护与代理一、相关概念与意义一、相关概念与意义(一)相关概念(一)相关概念n n1、辩护的概念n n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方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活动。n2、辩护权的概念n n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专属性权利。n3、辩护制度的概念n n辩护制度,是指规定辩护权的内容、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责任、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程序和保障措施等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2、二)辩护的意义(二)辩护的意义n n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权利n n对侦控机关:控制权力n n对审判机关:促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二、辩护的种类二、辩护的种类n n(一)自行辩护n n(二)委托辩护n n1 1、委托时间、委托时间、委托时间、委托时间n n(1)(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n n(2)(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案件的犯罪
3、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任辩护人。任辩护人。任辩护人。n n第第第第3333条条条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
4、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权随时委托辩护人。n n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5、,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辩护
6、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委托辩护人。委托辩护人。委托辩护人。(二)委托辩护(二)委托辩护n n2、有权委托的主体n 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n n第第3333条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机关应当及时转
7、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三)法律援助辩护(三)法律援助辩护n n法律援助辩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遇有法定情形时,法法律援助辩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遇有法定情形时,法律援助机关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援助机关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为其辩护。n n(1 1)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n n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
8、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援助条件的。n n(2 2)指派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n n“应当应当”n n盲、聋、哑人;盲、聋、哑人;n n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n n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死刑;n n开庭审理时不满开庭审理时不满1818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n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
9、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n可以”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解释第38条n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n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n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n共同犯罪案件中
10、,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n具有外国国籍的;n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n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三、辩三、辩 护护 人人n(一)辩护人的概念n n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帮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二)辩护人的范围(二)辩护人的范围n n范围n n律师n n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n 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二)辩护人的范围(二)辩护人的范围n n禁止范围n n1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
11、自由的人;由的人;n n2 2、被宣告缓刑的人;、被宣告缓刑的人;n n3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n n4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狱的现职人员;n n5 5、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n n6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n n7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n n注意:注意:上述上述4 4、5 5、6 6、7 7,如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如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监护人,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n甲17岁时
12、抢劫他人财物,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被立案侦查的还有甲的朋友乙。经查,乙并未参与抢劫,因而乙的案件部分被撤销。关于此案的辩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延-2-67,多)nA、甲未委托辩护人时,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nB、可以准许甲委托乙作为他的辩护人nC、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检察院任检察员的堂兄作为辩护人nD、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正在该法院任人民陪审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与人n n独立于审判机关n n独立于侦控机关n n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辩护人的责任(四)辩护人的责任n n维
13、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利n n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n n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五)(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诉讼权利n1、职务保障权n2、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n第3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n3、阅卷权。n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n3.会见、通信权。n第37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4、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n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n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n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n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
15、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n【条文解读】n1、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n2、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n3、有三类案件会见要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n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n5、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n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n4.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核实证据权。n第41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
16、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n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n第37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n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n第第95条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n6
17、.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n第9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n7.申请回避权。n第31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n8、拒绝辩护权n(1)委托事项违法;n(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n(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n8.其他权利
18、。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提供辩护意见的权利;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n【注意】非律师作为的辩护人的,经过法院、检察院许可也享有阅卷权、会见通信权;也享有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权、申请回避权,但是没有取证权。n例】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是否有权调取证据?是否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会见通信权?(六)辩护人的诉讼义务(六)辩护人的诉讼义务n1、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n2、不得伪证;n3、保密义务;n4、
19、不得私自接受委托;n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n6、其他n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n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n n刑法第刑法第306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
20、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刑事诉讼中的代理n n一、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n n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二、刑事诉讼代理的分类二、刑事诉讼代理的分类n n法定代理n n委托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n n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
21、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n李庄案n2009年12月10日,龚检举李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n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捕。涉嫌罪名“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n 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n2009年12月29日,经李庄案辩护律师高子程请求,法医鉴定,结论是:龚刚模手部没有伤痕。n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
22、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n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n2010年2月3日,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2月9日,终审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庭审焦点李庄:龚钢模自称受刑讯n 公诉人认为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庄所称的“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纯属子虚乌有。但鉴定书中的细节引起了李庄的注意:“(龚刚模)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他遭
23、到刑讯逼供?”n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n“龚刚模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个姓彭。”李庄在庭上称。n控方:李庄诱导假证 n 公诉人随后出示的一系列证人
24、证言笔录,这些证人中,既包括龚刚模的堂兄弟龚云飞和龚刚华、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也包括由李庄从石家庄带到北京发展的“得意门生”马晓军。这些证人均向警方指证:“李庄教龚刚模在开庭时大喊刑讯逼供,并把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表演出来。”n公诉方还掌握了一项物证:有龚刚模签名的字条,上面写有“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律师”的字样。公诉方认为,该字条的目的是:让龚当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则李庄公开退庭,让案子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无限期拖延。n李庄的辩护律师们随后指出:“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行为。其余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
25、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比较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比较n 辩护人n1、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n2、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n3、承担的是辩护职能n4、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n5、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n 诉讼代理人n1、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n2授权 。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代理n3、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n4、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n5、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三、刑事法律援助三、刑事法律援助n1、性质: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n2、对象:特定的当事人n3、机构:司法行政部门;n4、程序(申请、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