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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的起源及相关法规第1页,本讲稿共32页目录信托背景、在中国的发展、概念1信托法律关系2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34第2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背景v起源于古罗马遗产信托v“尤斯制”(USE)近代信托原型 教徒立遗嘱将土地赠与教会 -国王颁布没收条例-教徒立遗嘱将土地交予第三人为教会利益处分土地-若第三人损害受益人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最终确立衡平法对受益人的保护,创设Use制。第3页,本讲稿共32页 中国信托发展v2001年前:发展整顿v2001年-2007年 初步发展v2007年至今 快速发展第4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概念v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2、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v从以下四个角度看信托: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 (1)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2)财产转移是信托的关键 (3)受托人名义是信托的形式 (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第5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法律关系交付财产、设立信托管理信托享受信托利益第6页,本讲稿共32页 设立信托v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v信托目的(不得违法)v信托财产(委托人确定、合法所有的财产)v信托形式: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不得以口头形式。v公示(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登记的
3、,不产生效力。第7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财产v委托人交付、由受托人占有并管理的财产。v特性:1、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被分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信托财产独立性 理解: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 体现:破产隔离;信托财产损益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记帐)3、同一性(物上代位性):处理信托过程中取得的财产第8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财产v信托财产不被强制执行。违反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信托法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v例
4、外: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 务,债权人要求清偿 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第9页,本讲稿共32页 委托人v信托设立人。v条件:1、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v委托人权利:(英美法系委托人一般无权利)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21条);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一年)解任权v委托人义务 交付信托财产 不得干预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按约定支付报酬第10页,本讲稿共32页 受托人v信托财产管理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v条件:具有民事行为
5、能力(营业性信托必须是信托公司)v受托人义务:(1)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与受益人利益冲突);(2)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关联交易禁止义务(不得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固有财产;不得 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不同信托财产间进行交易)(4)除信托报酬外,不得以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 (5)保存处理信托事务记录义务;(6)信息披露义务 (7)为委托人、受益人保密义务 (8)自处理义务 (9)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v受托人权利 (1)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2)获得报酬第11页,本讲稿共32页 受益人v信托利益享有者。v条件:无
6、条件限制。(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v受益人权利:(1)知情权;(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3)解任权v受益权消灭 (1)唯一受托人与唯一受益人身份归属于同一 (2)受益人全部放弃受益权,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 或其继承人v受益权转让 除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转让与继承。(转让规定)第12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信托代理行纪债设立合同、其他行为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法律规定对外名义受托人自己名义委托人名义(不以自己名义)行纪人自己名义财产权独立,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不转移转移占有,但不转移所有权不具独立性和同一性,且平等受偿权限一切权限(除
7、约定和法律规定外)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指示以资金为主,归属债务人使用利益与责任归属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归属委托人除利息外,归属债务人终止委托人不得随意终止委托人可随时终止委托人可随时终止-有偿有/无偿有/无偿合同法有偿有/无偿第13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变更与终止信托当事人变更v受益人变更情形: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v受托人变更: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5、辞任或者被解任;第14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变更与
8、终止信托终止情形v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v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v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v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v 信托被撤销;v 信托被解除。第15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变更与终止信托终止法律后果v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文件规定的人;文件未规定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v归属权利人的权利保全 信托终止时起,至信托财产移交完毕时止,信托关系仍视为存续,受托人仍负各项义务v终止后,受托人报酬请求权和费用补偿权的保护 保护方式:1)留置信托财产;2)行使对财产权利归属人的请求权第16页,本讲稿共32页 两规修
9、改背景v目的:一是促进信托公司科学发展需要(部分信托公司出现风险);二是完善需要,对原有法规进行系统性梳理,且监管职能明确由银监会履行;三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v调整主要方面:v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要求:1、固有业务上,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宗旨,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折入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用于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2、关联交易方面,“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固有业务项下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和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担保、不得以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
10、公司指引中股东承诺不质押所持有股份,不以股权设立信托);集合资金信托项下,除资金来源于股东或关联人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第17页,本讲稿共32页 两规修改背景v3、对集合资金信托提出了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委托人必须为唯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对委托人进行了资格要求。4、在信托公司监管上,对不涉及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消事前报告要求。v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主要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不是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对投资的限制也只是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不受影响。第18页
11、,本讲稿共32页 新旧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相同点v信托风险提示(风险申请书)。v推介限制:不得承诺不受损失,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v信托财产管理:分别记帐、分别管理v托管:在银行开设单独的托管帐户v信托合同内容一致v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第19页,本讲稿共32页 新旧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区别要素新法旧法时间2007.1.23;银监会2002.6.27,人行委托人资格合格投资者认定: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不低于100万元2、家庭金融资产总计100万元以上3、个人收入近三年超20万元,或夫妻双方近三年收入超30万元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
12、人(自益信托)未要求信托计划设立300万以下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300万元以上自然人和机构不限合同份数不超过200份期限不低于一年代定用途不低于一年异地业务向注册地和推介地省级银监派出机构报告申请异地业务资格信托贷款提供贷款不得超过管理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对贷款额度未限制关联交易不得运用于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第20页,本讲稿共32页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集合信托计划要求:v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v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v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
1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v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v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v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v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v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21页,本讲稿共32页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推介禁止行为:v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v进行公开营销宣传;v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v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
14、况;v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v其他行为。第22页,本讲稿共32页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信托计划文件包括:认购风险申请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请书应包括内容:v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v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v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认购风险申请书一式二份,注
15、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第23页,本讲稿共32页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v信托合同要素:v 信托目的;v 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v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v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v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v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v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v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v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v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v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v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v 风险揭示;v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
16、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第24页,本讲稿共32页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v管理信托行为限制: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第25页,本讲稿共32页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v受益权转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
17、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理论上可行的转让:自然人转自然人;自然人转机构;自然人拆分转机构(部分拆分转让给机构,完全拆分转让给不同机构)机构转机构;机构拆分转机构(部分拆分转让给机构,完全拆分转让给不同机构)第26页,本讲稿共32页 新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同点v机构设立、审批、经营范围一致。v对分支机构上:旧办法是不得设置,新办法允许在批准基础上设置v对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规定相同(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v固有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一致,但对投资有限制v都允许同业拆入和对外担保,新法对
18、拆入和对外担保分别进行了规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旧法规定是对外提供担保和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v都规定了信托公司的尽职管理义务,但新法对关联进行进行了重点限制第27页,本讲稿共32页 新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区别要素新法旧法名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时间2007.1.23;银监会2002.6.5,人行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符合法律规定最低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注册资本中不少于等值1500万元美元的外汇经营范围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
19、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债券承销业务投资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固有资产可运用:存放银行、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凭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80%关联交易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2、为关联方担保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质押蚝融资无第28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机构设立、审批v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v审批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v注册资本:最低亿元v信托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及破产申
20、请,应先经银监会批准第29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第30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经营规则:1、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2、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31页,本讲稿共32页第32页,本讲稿共32页